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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详细解读(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7日 15:43  金羊网-羊城晚报
  对道路通行的规定

  《条例(草案)》对上位法有关道路通行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1)进一步划分专用车道

  对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通行空间进行细分;针对广东省道路通行情况,在快速车道和慢速车道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专用车道,包括快速车道、小客车道、大型车道、公交专用车道、摩托车专用车道等;规定机动车最高行驶速度,明确最高限速标志、标线限定的速度是载客小汽车的最高行驶速度,其他如拖拉机等安全性能较低的机动车最高行驶时速,相应减少10至20公里,以策安全。

  (2)对交通弱者给以保护

  《条例(草案)》对交通弱者作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如规定机动车遇交通弱者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规定中小学校校车喷涂黄颜色,张贴标志;其他机动车避让校车;规定12岁以下儿童不得在机动车前排座位乘车等,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对安全细节的规定

  (1)必须使用机动车安全带《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安全带应当按国家标准配备,保持齐备有效,不得拆除。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

  (2)摩托车驾驶人须戴头盔《条列(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安全头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条例(草案)》对上位法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细化、补充。

  (1)当事人应配合处置现场

  《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明确逃逸事故的责任划分

  《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明确驾驶人与行人赔偿原则

  《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4)及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

  《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负有支付、垫付或者预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的3日内履行支付、垫付或者预付义务。”

  对交通事故预防及部门责任的规定

  交通安全,重在预防。

  (1)交通安全实行责任制《条例(草案)》紧扣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题,确立“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联动”的综合预防原则。

  (2)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

  广东省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淡薄,违章现象普遍,仅靠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教育是不现实的,应当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各种形式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培养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调对中小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

  (3)运输从业人员尤要遵守交法

  《条例(草案)》规定:“客货专业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货主等,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对车辆行驶、货物装载等作了明确规定,对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的企业,实行黄牌警告。”

  文/本报记者 王普 梁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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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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