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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管理新规谨慎出台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08:13  京华时报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了新修改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根据各类车贷可能引发的风险,为银行设置了不同的贷款门槛,并规定所有车贷期限不能超过5年。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出台将在控制车贷风险的同时,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的汽车贷款业务。《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明确车贷门槛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类汽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其中,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不能低于5成。并规定所有车贷年限不能超过5年。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样做不仅可以控制车贷风险,也可遏止货币信贷总量的扩张。

  新《办法》第22条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其中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这实质规定银行在发放自用车、商用车以及二手车贷款时至少要分别收取两成、3成和5成的首付款。

  《办法》同时对车贷年限进行了规定。车贷期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期限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以往,车贷的首付款比例及贷款年限由银行和借款人自行协商。

  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称,监管部门之所以为银行设置不同的车贷门槛,是因为各类车贷可能引发的坏账风险不同。用于个人消费的自用车贷款所可能引发的风险较低,银行可为借款方提供较高的贷款金额。相比之下,商用车和二手车由于经营风险和汽车自身价值损耗,银行在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时应持审慎态度。

  细化资质要求

  除设置不同的车贷门槛外,新《办法》还将借款人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三类,并对不同借款人提出不同的资质要求。

  《办法》规定,车贷的个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还要求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机构借款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以及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汽车经销商借款人,不仅要求其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而且要求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还要求经销商的资产负债率不能超过80%。《办法》的细化规定为银行甄选信用优良的借款人提供了范本。

  《办法》在加强对借款人资质审核同时,还扩大了车贷个人借款人范围。规定车贷个人贷款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发展潜力巨大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优化汽车贷款结构并促进其发展。来自央行的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6月末,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而在经济发达国家,居民购买汽车60%到70%的资金来自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平均为30%到50%。我国的车贷业务还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

  一国有银行信贷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央行与银监会此次对旧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实质表明监管部门正在采取积极的方式来优化汽车贷款结构。因为在此前的几个月内,大部分银行因受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纷纷提高车贷门槛,银行车贷业务在短时间内出现急剧下滑,这样不利于银行业务的发展,也间接导致国内车市身陷低迷。

  该负责人称,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预示着国内的汽车消费贷款将沿着一个“有保有压”的方向发展,在加强防范汽车贷款风险的前提下,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做大车贷这块诱人的蛋糕。(本报记者 陈琰)

  -解读

  办车贷要通过经销商

  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而不是贷款人直接受理全部汽车贷款申请。

  对此,央行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汽车销售市场上,汽车经销商的“掮客式”经销模式比较普遍,这对提高贷款人的工作效率很有好处。同时,按照银监会2003年10月颁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不得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无法做到完全直接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因此,《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了部分贷款人受理汽车贷款申请需要经销商参与的实际情况,给了贷款人较大的灵活选择空间;另一方面,汽车贷款市场上有一些汽车经销商在代理贷款人受理汽车贷款申请时,通过伪造借款人资料或伪造车价蓄意骗取贷款。因此,规定由贷款人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有利于控制汽车经销商的资质,在给贷款人提供灵活选择的同时,有利于加强汽车信贷风险防范。

  贷款人范围不断扩大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央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消费贷款业务。

  昨天出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将贷款人范围再次扩大为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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