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新浪网车行天下频道收到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发来的代理律师声明,表明了对长沙陆慧帕杰罗事件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全文如下:
关于长沙陆慧女士交通事故的说明
自“陆慧事件”经媒体报道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们非常同情陆慧女士的不幸 遭遇,并迫切希望陆慧女士的问题能够得到尽快解决。
关于陆慧女士主张三菱汽车公司应承担产品责任的主张,我们兹代表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现发表我们的说明:
2000年12月25日晚22:40时陆慧女士在长沙的机动车道上被李志明所驾驶的吉普车撞倒,造成人身伤害。两个月后2001年2月20日陆慧女士的代理人郑强先生到北京要求三菱汽车公司承担产品缺陷的责任,这也是三菱汽车公司第一次了解到此情况,三菱汽车公司第二天即派人与郑强先生到长沙对事实进行核实,但非常遗憾的是:郑强先生所承诺的对肇事车辆的检查并无法付诸实施,在此之后三菱汽车公司虽多次赴长沙并明确提出检测车辆的要求,却仍未能实现,直到11月7日三菱汽车公司才终于见到了该肇事车辆,虽然肇事司机李志明不许三菱汽车公司的人员对车辆进行仔细检查,也不许检测车辆的内部结构,当三菱汽车公司的人员正在检查车辆的底部时竟悍然将车辆开走,险些造成我方人员的伤亡,尽管如此,我们通过此次观测仍掌握了该肇事车辆并非三菱汽车公司所生产制造的证据,结合在此之前的调查,我们确认了如下事实:1、 该车辆是常德一家农用车改装厂生产的散件组装车,从掌握的相关情况看,该车的组装质量非常低劣;2、 该组装没有经过三菱汽车公司的同意及许可且未被三菱汽车公司所知晓,并擅自使用了三菱汽车公司的商标进行组装;3、 该组装没有按照三菱汽车公司的设计要求进行。
鉴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三菱汽车公司不是该肇事车的生产者及设计者,鉴于产品责任的基础是生产者对于产品的制造过程完全的掌握和控制,而此案中有关厂家组装的行为是三菱汽车公司无法控制的,因此,要求三菱汽车公司对该车辆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的支持。另外,三菱汽车公司没有在中国授权任何一个厂家使用三菱汽车公司的商标进行三菱车的组装。组装者未经三菱汽车公司允许而组装的行为更是侵犯了三菱汽车公司的知识产权,要求作为被侵权人的三菱汽车公司来承担侵权人所造成的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认为,如果肇事车是造成陆慧女士的交通事故的一个原因,那么承担该产品责任的应是该组装者(据我们了解,有关部门已对肇事车的组装厂家追究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们更认为陆慧事件,无论是作为一个交通事故或产品责任事故,中国法律制度已提供了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处理原则和机制。三菱汽车公司非常同情陆慧遭遇,并于今年2月向其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表示可继续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但是任何人道主义援助的前提应是查明本案事实,明确法律责任。但虽经多次交流沟通,陆慧女士一方的相关代表未能接受我方“三菱汽车公司在此事件中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这一基本观点。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双方通过交流沟通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已不存在。因此,我们希望此案今后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圆满解决。
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代理人
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胡蓉晖律师、刘虹环律师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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