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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诊车市九大病症九:焦虑 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7日 11:55   汽车007周报 字号:

  “这明显就是霸王条款!”签了合同,消费者才发现里面的条款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那么多消费者的“白眼”是因为少数经销商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让消费者不仅花了钱还得平白遭受窝囊气。

霸王条款何时不再“压人”?

  病例>>>

  去年初,卫小姐购买了一辆轿车。当时准备为新车上外牌,并委托给经销商予以代办,但后来考虑到自己的实际用车情况,最终还是决定自行为爱车上沪C牌照。然而,经销商却告知卫小姐,办理牌照的资料已送出,不能更改了,卫小姐无奈只能接受“上外牌”的结果。

  随后,经销商的工作人员要求卫小姐签订上牌委托书,但该委托书上“发生意外只负责理赔维修,不作其他补偿”的这一条款让卫小姐表示非常不能理解,表示不能接受。对于这样的内容,卫小姐认为这损害了她的权益,但商家只是说资料已经送出去了,不能更改。所以在不能改上沪C牌,车辆不上牌又不能上路的情况下,卫小姐咬牙签下了这个不公平的委托书。

  没想到,签署委托书后的第二天,卫小姐就被告知车辆在上牌路上出车祸,对方全责,车辆损坏严重。卫小姐要求经销商换车,但遭拒绝,经销商方面提出可以将该事故车维修之后以二手车卖出,卫小姐再补贴一部分费用购置新车。双方各不让步,陷入僵持。后经过本报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经销商向卫小姐提供一辆新车,卫小姐则再支付5000元现金。

  开方>>>

  随着近些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对于合同的内容也越来越重视,其中“霸王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事先制定的,且不允许另一方修改,具有事先单方决定的性质,不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而当权利、义务呈明显的不平等、不对称、不公正时,就是人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像前文中,商家向卫小姐提供的上牌委托书中的条款,是在一方当事人(经销商)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不是其与卫小姐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事先单方面决定的性质。在卫小姐提出不同意时,也不允许修改,因此属于“霸王条款”。

  那么消费者应如何应对“霸王条款”呢?首先,要培养成熟的消费心态,增强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要抱侥幸心理;其次是掌握应对“霸王条款”的技能,对合同文件要认真审查,反复研究,过于简略的约定要具体化,可能存在歧义的内容要明确,可能构成损害的内容要删除,枝节问题可以不坚持,原则问题绝不能让步;此外,还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或处罚,商品质量问题向消协、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新闻媒体投诉予以揭露。同时,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发生纠纷后,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撤消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就汽销销售流程来说,作为经销商,有管理好车辆的责任,应该要保证车辆的安全和完整。此外,作为消费者,在面对一些经销商提出的“霸王条款”时,也不应该盲目签字,给经销商逃避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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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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