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酒驾又有了新招。近日,公安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交强险费率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不超60%。也就是说,酒驾次数越多,交给保险公司的钱就越多,光是这笔“酒精度高”的保费,就够违规者“喝一壶”了。
不能不说,此番祭出的整治酒驾新招实在是高妙之极。妙就妙在既迎合了公众对醉驾的痛恨之情,又可以让保险公司收益陡增,可谓一石二鸟,一箭双雕。
假如从经济利益出发,保险公司应该是乐见酒后驾车的。因为被抓现行的人越多,意味着保费收入越高,甚至于,保险公司可以为交警部门设立一个“酒驾克星奖”,专门奖励那些善于发现酒驾司机的能干交警。惟一令人担心的,这样很可能让马路上三步一岗,五步一哨,驾驶者不冲着酒精检测仪吹几口气,就别想痛快地踩油门!
假如与保险公司联手整治酒驾确实有效,那么我们又多了一个“用经济手段捍卫交通规则”的好手段。比如交警部门可以同石化公司联手,规定凡是酒驾者,就得多付油钱,人家一升6块,你就得出8块,加价多少视酒驾次数而定。交警部门还可同洗车场、停车场合作,一般人洗次车10块,酒驾者洗次车20块,一般人停车半天收费10块,酒驾者停车半天收费20块。诸如此类的方式还有很多,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大家“利益均沾”,都来分享整治酒驾带来的“经济蛋糕”,免得人家说肥水只流向保险公司是偏心眼!
只是如此一来,极有可能形成一种“酒驾者处处遭歧视”的恐怖氛围,酒驾者更可能沦为“二等公民”,这显然有些令人毛骨悚然。而对于“酒驾大户”的公车而言,这种按照国外模式“用经济手段捍卫交通规则”的做法更有可能落空:公家出钱,想罚就罚,有何惧哉?有经济头脑的公职人员,甚至可以同保险经纪们达成默契,“故意酒驾”一把,再拿些返点,大家其乐融融,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