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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手掌柜做不得 车险事事要“操心”(2)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01日 18:36   汽车007周报 字号:

  【关注条款】

  名词定义其纠纷,车主或赔偿

  某贸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车险合同,由贸易公司将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各项险种。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并约定车辆属于非营业车辆。随后,贸易公司一位驾驶员在驾车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倾覆、损坏。原告为此花去维修费及施救费6800元。贸易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被告应赔偿原告6320元。保险公司则以原告车辆用于营业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未告知原告公司有关营业与非营业的概念及定义的区别,也没有作出说明或解释。且原告公司属于从事商品批零的商户,其自用车辆也仅仅为客户购买的商品提供辅助的运输服务,而未利用该车辆直接或间接收取运费或租金,按照一般理解,不应该属于营业。

  因此,原告投保车辆的损失符合保险条款理赔的范围,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格式条款惹异议,20%还是30%

  李师傅买了一份车险,险种中包括汽车盗抢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3.1万余元。就在保险生效的当天夜间,车在其楼下被盗,李师傅及时报案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第二天,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保险盗抢案件调查报告,注明李师傅投保的车辆被盗,停车地点不收费,也无人看管。随后,保险公司保险赔偿计算审批书注明,汽车盗抢损失险车损计算结果为16.2万余元,即赔率为70%。问题就出在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上。

  因为该保险合同在汽车盗抢损失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部分第四条写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均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但在非营业性的停车场、院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盗抢损失的,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该条20%的字样颜色深于同一条款中其他文字,而30%则没有特殊注明。李师傅认为订合同时只看到20%免赔率的条款,对30%免赔率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其进行提示,因而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应赔偿其80%。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制定方,应采用合理方式提请李师傅对相关条款予以注意。然而,绝对免赔率20%和30%虽列于同一条款,但其内容是对保险合同双方风险责任分配的不同约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会产生不同影响。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免除其不同比例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应分别提示,不能以列于同一条款而当然免除对其中某一免赔比例的提示注意义务,就3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公司仍有义务明确提示注意。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80%赔付给李师傅。

(编辑: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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