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油门踏板问题,自1月28日起,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召回2009年3月19日至2010年1月25日生产的75552辆RAV4车辆。基于同样的原因,丰田已在美国、欧洲进行了召回,召回总量逾800万辆,已超过丰田2009年781万辆的全球总销量。
此次一汽丰田召回RAV4的原因,是由于加速踏板的踏板臂和摩擦杆的滑动面经过长时间使用,在低温的条件下使用暖风A/C除外时,在滑动面发生结露,使摩擦增大,使用加速踏板时有阻滞,可能影响车辆的加减速。极端情况下,加速踏板松开时会发生卡滞,车辆不能及时减速,影响行车安全。
由此可以得知,一汽丰田召回RAV4的最大原因是设计缺陷有可能导致的车辆日常运行小故障,“影响行车安全”则可被看作是万中挑一的特例,但是,就是基于这不易被察觉的细节瑕疵与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极小概率,丰田要在全球召回总量逾800万辆RAV4,其付出代价何其大矣!
不过,丰田全球召回总量逾800万辆RAV4,并非来自其具有多么高蹈的道德自律,恐怕更缘于欧美严厉的召回制度设计以及日常监管,召回制设计从制度层面详尽规定了对各类存在缺陷的汽车召回的条件、范围以及拒不召回将面临的各种制裁举措,日常监管从执行层面确保了当某个汽车制造销售企业出现违法不召回现象时,强大的执法机关就会应声而动,将纸面上的法规转化为让企业心惊肉跳的制裁落地。在法规完善与严格执法的双管齐下面前,很难有胆大妄为的企业敢以身试法。
2004年3月16日,中国备受关注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发布,并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意味着中国汽车行业正式进入“依法召回时代”。比如在2009年,继大众宣布召回2000多辆DSG车型后,吉利从当年9月20日起,召回2008年12月25日至2009年2月14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远景JL7180型汽车,涉及车辆数量总计2175台。分析以上数据,人们不难判断出,汽车召回法规对维护我国公共安全起到的重要作用。
但是,回首国内汽车市场的“召回档案”,我们还是不难发现存在很多缺憾。例如,某汽车制造企业于2004年宣布因燃油箱存在质量隐患而“回店”,而回避了召回的实质。这种模棱两可的不规范用语,其实就是企业面对公众舆论诚信态度的缺失。
另外一个关于汽车召回的缺憾是,国家有关部门目前还没有公布对一系列汽车召回事件的跟踪和监督情况。厂家虽然将召回信息上报给有关部门,通报给媒体、消费者和公众,但是召回的执行情况到底怎样?某一批次相关车辆的先天性缺陷是否均被有效消除?这是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长期重点监管的。如果忽视了对召回执行环节的监管,汽车召回对公共安全的保障作用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忽视的一个“细节”是,汽车生产厂家从发现缺陷到公布召回之间究竟用了多长时间?因为这既是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明文规定的,也是企业诚信度的真实反映,更关乎消费者的身家性命和公共安全,而这一环节目前也尚处于空白。
截至目前,国内汽车召回最大的缺憾当是指令强制召回的空缺。坦白地说,尽管陆续有国产或合资汽车制造企业进行了主动召回,但相对我国汽车市场的保有量却并不算多。也就是说,是否所有厂家都能进行主动召回,存在太多未知数,这才是对主管部门监管能力的最大考验。从这个角度说,汽车召回不能仅仅依靠企业道德自律,只有当第一起国家强制汽车召回事件诞生后,我国汽车召回法规的威力、威慑和威严才能完全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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