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2003年颁布2003/102/EC行人碰撞保护指令,该指令分两阶段执行。两阶段都采用相同的碰撞测试方法,但第二阶段要比第一阶段的要求更严格。第一阶段由2005年10月1日开始,第二阶段始于2010 年9月1日。尽管2003/102/EC经过多年的讨论,可行性研究,以及成本效果比的探讨,但是很多制造商仍然认为第二阶段目标缺乏可行性。因此欧盟结合第一阶段的测试数据对2003/102/EC第二阶段目标进行了重新评估。
评估在2007年完成,适度放松了之前的第二阶段控制目标。欧盟为了补偿保护标准的降低,减少行人的死亡和伤害,则在主动安全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强制配备EBA制动力辅助系统。制动力辅助系统能够在紧急制动时快速提供最大制动力,缩短制动距离,对于保护行人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用2005/66/EC指令替代之前的2003/102/EC指令(下面有第一阶段的简要介绍),修订了哪些内容呢?
1.原有的2003/102/EC指令只适用于最大质量不超过2500千克的车辆,但在实行时发现某些厂家的某些车型特意将车辆总质量设定在2500千克以上,避开该指令的约束。因此第二阶段取消了对适用车型的总重限制,2005/66/EC将所有的M1和N1类车都划归在约束范围之内;
2.强制配备EBA制动力辅助系统;
3.对行人小腿的保护要求有所降低(例如弯曲角从15°增大到19°,胫骨承受的最大加速度从150g增大到170g)
4. 对大腿的保护标准降低到与第一阶段相同水平
5. 儿童和成人的头部碰撞测试速度,由原来的40 km/h降低到与第一阶段相同的35 km/h,并且受伤程度限定有所降低
最大总质量不超过2500千克的M1类车
1.2009年11月24日前准许投产,2011年2月24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配备制动力辅助系统;
2.2009年11月24日前准许投产,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符合第一阶段行人保护标准;
3. 2013年2月24日前准许投产,2018年2月24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符合第二阶段行人保护标准;
最大总质量超过2500千克的M1类车
1. 2009年11月24日前准许投产,2011年2月24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配备制动力辅助系统;
2. 2015年2月24日前准许投产,2019年8月24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符合第二阶段行人保护标准;
最大质量不超过2500kg、源自M1类车的N1类车
1. 2009年11月24日前准许投产,2011年2月24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配备制动力辅助系统;
2. 2009年11月24日前准许投产,2012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符合第一阶段行人保护标准;
3. 2013年2月24日前准许投产,2018年2月24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符合第二阶段行人保护标准;
其它N1类车
1. 2015年2月24日前准许投产,2015年8月24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配备制动力辅助系统;
2. 2015年2月24日前准许投产,2019年8月24日前注册的新车强制符合第二阶段行人保护标准;
注:
M1:载人机动车,除了驾驶者外,座位不超过8人
N1:载货机动车,具有四轮以上或最大重量不超过3.5公吨的
2003/102/EC第一阶段
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2003/102/EC行人碰撞保护指令第一阶段,所有在欧盟销售的新车必须符合新的行人碰撞法规。最大总质量2500千克以下包括2500千克的M1和N1类车必须通过三项试验,以保证车辆前部对行人头部和腿部的伤害达到要求。
测定收集的主要数据为行人腿部和头部与时速达到35km/h的车辆的保险杠或发动机罩碰撞时的冲击力。而车辆前部的行人碰撞保护设计必须保证冲击力不超过一定值。例如,小腿的弯曲角必须保持在21°以内;HPC头部性能标准不应超过1000(发动机面积的2/3需要满足HPC达到1000,其余1/3只需要满足HPC达到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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