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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和挂车准入规则出台 售后服务纳入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18日 10:02  商用汽车新闻

  在高速公路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一副画面:一辆辆“灰头土脸”的货车飞驰而过,留下一阵轰鸣声。而本报近期刊登的一副香港厢式货车的图片却让人耳目一新,干净的车身与道路两旁的绿树相映生辉。

  我国专用车的这种不良形象有望得到改善。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此前,仅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专用车和挂车提出了简单的门槛要求。《规则》的公布,表明专用车和挂车行业在经历2004年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之后,将面临新的准入管理规则。

  售后服务首次作为准入条件

  2004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新增企业在“投资管理”章节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分别指出:“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国家发改委备案”;“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与2004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相比,工信部最新公布的《规则》从6个方面对新进入的专用车企业进行了考核。分别是: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符合性;产品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产品符合性;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企业的设计开发、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规则》首次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上,《规则》明确规定,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8%,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对于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其专职设计开发人员不得少于20人,设计开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在产品的售后服务能力上,《规则》要求企业建立完整的文件化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并且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不少于10年。对于消防车产品,服务半径不超过5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为500km~1000km(含)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超过10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

  工信部相关人士表示,《规则》对新增专用车企业的准入更为严格、规范,有利于维护专用车和挂车市场秩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而那些不具有生产和研发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的企业将无法进入。

  促进企业技术升级

  郑州红宇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窦玉认为,《规则》的出台将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他表示,公司主要生产冷藏车,去年的销量在4000辆左右。前几年有些企业察觉到冷藏车利润丰厚,也开始进入这一领域。随着生产企业的增多,企业的利润开始下滑。

  据了解,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冷藏车生产企业只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和达到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即可生产和销售,对企业的资质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窦玉告诉《商用汽车新闻》记者:“《规则》出台以后,将会促进企业产品技术的升级。目前,国产专用车与国外产品在技术上存在较大的差距。比如,国内的厢式货车用了一年就锈了,看着很不干净,而国外的车用好几年都很新,这就是生产技术的不同。”

  据了解,我国70%的专用车企业产品雷同,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发展缓慢,而在低附加值产品方面竞争激烈。

  《规则》规定,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车,按照《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新技术、新材料评价程序》的规定,经过认定确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在进行准入审查时,相关项目可做适当调整,以进行针对性审查。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企业,申报新增专用车产品品种时,已审查过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加速行业整合

  业内人士分析,《规则》主要是限制新企业的进入,对于已经进入的企业,并没有太大的影响。《规则》明确指出,在《规则》实行前已获得准入许可的专用车企业,在《规则》实行后可在3年内达到《规则》要求的准入条件。因此,《规则》实施效果如何,关键要看执行力度。

  这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专用车和挂车的生产资质,仍然由各省的发改委负责,《规则》出台明确了工信部的职责范围,各地方发改委的行政职能也将随之转变。

  专用车公告内的企业也不再“只进不出”。根据《规则》,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准入许可,并要求其在一年内符合准入条件。一年限期内符合准入条件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恢复其准入许可。一年限期满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准入许可。

  一些资质差的企业也会遭到淘汰。记者在拨通湖北省宜昌市长江葛洲坝汽车改装厂经理汪宝军的电话时,很意外地得到这样的回复:“我们现在已经不从事专用车改装了,改生产工程车辆。”

  相关链接

  2004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出台,对新增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的要求主要有两条:一是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是“要具备产品开发的能力和条件”。

  2005年12月,国家发改委第一次发布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集装箱运输车和多轴专用车在鼓励发展的范畴。

  2006年5月,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在全国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会议上指出,作业类专用车技术水平与国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运输类专用车由于技术水平和门槛不高,有过剩的苗头。

  2007年6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运输类专用汽车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发布,明确将6类运输类专用汽车纳入限制生产的范畴。这6类专用车主要指普通半挂车和采用二类底盘改装的自卸汽车、罐式汽车、厢式汽车和仓栅式汽车。按照其制造工艺和使用功能,划分为6类:普通半挂车(含厢式半挂车和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罐式半挂车、厢式汽车、仓栅式汽车、自卸汽车、罐式汽车。

  (作者 李玲)

(编辑:吴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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