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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环CEO在德被判侵权宝马 败诉或成“判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5日 09:22  经济观察报

  “我们已经通过了欧洲EEC安全环保认证,现在每个月出口500辆左右,由于国内下半年汽车销售形势并不看好,我们会继续进行出口战略。”就德国巴伐利亚法院近日宣判宝马胜诉双环汽车侵权一案,7月2日,河北石家庄双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汽车”)信息文化中心总经理张瑞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如是说。

  6月26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判决称,双环汽车在德国经销商中国汽车公司销售的中国双环CEO汽车与宝马X5车型在外观上 “相似”,属于“侵权行为”。

  在持续了近9个月后,双环和宝马的知识产权较量又起波澜,此次会是尘埃落定吗?

  判例?

  2007年9月,双环汽车在德国法兰克福车展上公开展示其CEO车型,而宝马在展览开始前,即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起诉中国双环汽车在德国的经销商侵权。

  据2008年1月25日商务部网站上的消息显示,德国进口商中国汽车公司于今年2月开始,在德国市场销售此前受到“抄袭”指责的中国石家庄双环汽车公司生产的CEO运动车型。

  根据6月26日德国巴伐利亚州法院判决,德国经销商中国汽车公司必须停止双环CEO汽车的销售,销毁现有汽车,并向德国宝马汽车公司赔偿所造成的相应损失。

  巴伐利亚地区法院发言人弗兰克·多霍尔(FrankTholl)称,如果该判决生效,进口双环汽车的德国进口商中国汽车公司已经出售的每辆车都会被处以25万欧元的罚款,并且销毁库存的车辆。

  但多霍尔也称这并不是最后的决议,“什么时候该判决生效并不清楚”。

  双环汽车在德国的经销商负责人卡尔·施劳塞尔(KarlSchloessl)向媒体表示,这份判决并不是最终结果,我们将提起上诉。

  据外电报道,德国汽车经销商施劳赛尔认为,欧盟的法律应高于德国的法律,根据欧盟法律,一款已经在欧盟其他国家得到销售许可的汽车,在德国就不能被禁止。

  本报咨询法律界人士,该人士表示,欧盟的法律一般是公法,而本案是涉及经济法里的民事纠纷,应是私法范畴,因此并不清楚施劳塞尔说的欧盟相关法规有此规定。如果此判决生效的话,还只能在德国产生法律效力,并不会影响到欧盟其他国家,同时,在德国成文法律制度和法规比较完备的国家,公信力至上的一审判决很难有被推翻的可能。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知识产权的冯晓青教授认为,由于德国是成文法国家,德国的判例可能对日后欧盟其他英美法系判例法国家此类案例的判决产生微妙影响。

  结局?

  宝马汽车慕尼黑总部的发言人安德里亚斯·蓝普卡(AndreasLampka)对媒体表示,宝马汽车公司是以车身设计(bodydesign)进行起诉的。而双环汽车的张瑞告诉本报,双环CEO运动型轿车已经在中国申请了外观专利。

  蓝普卡同时称,宝马汽车已经在意大利进行了起诉,并可能在任何出售X5和CEO的国家采取法律行动,并且首先从德国国内开始。据了解,双环CEO于2006年开始出口欧洲,2006年8月,一位意大利客商和双环签订了总共2000辆出口欧洲的协议,目前已经销售了1000多辆。

  宝马中国公关经理马庆生告诉本报,此项法律纠纷主要在德国进行,主要是宝马公司和德国进口汽车经销商之间展开法律程序,对中国相关事情不做过多评述,记者同时得到宝马中国确认,宝马在中国目前还不打算起诉双环。

  安信证券汽车分析师孙木子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因为双环汽车在欧洲的销量较少,因此无论宝马和双环之间的纷争最后结局如何,事实上对双环汽车影响并不大。但是,业内人士认为,双环的败诉给其他有“抄袭”嫌疑的车型出口海外敲响了警钟,毕竟若要在别人的国家销售,就要尊重当地的法律。 记者 杨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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