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适用新交法 肇事司机赔偿总额减少6000余元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 刘寰驾驶奥拓车于南二环主路撞死行人曹志秀一案12月5日在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市一中院于适用新交法,在确认车主承担一半责任的基础上,将肇事司机刘寰的总赔偿额从一审的15.69万余元减为15.088万元(其中包括5万元先行垫付的保险金)。
终审判决
肇事司机赔偿减6000
市一中院根据新交法第76条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认定为肇事奥拓车承保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万元。由于死者家属没有起诉保险公司,而刘寰与保险公司间有合同做保障,故法院判令这5万元先由刘寰垫付。
对于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法院依据新交法第76条关于事故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判定。根据交通队对死者丈夫吴军发的询问,法庭认定死者违章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司机刘寰采取了轻踩刹车、鸣笛、避让等措施,但因未及时踩死刹车,且避让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法院最终认定刘寰承担50%的赔偿责任,将总赔偿额从一审的15.69万余元减为15.088万元,减少了6000余元。
法官说法
终审判决适用新交法
主审法官张军解释了改判的原因。此案改判的重点首先在于:一审法院适用的是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赔偿责任,但此案发生在新交法实施之后,应按新交法进行审理,所以终审适用了新交法第76条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另一改判重点在于:终审把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给予赔偿的5万元与刘寰个人承担的赔偿分开判决,要求刘寰先行垫付保险金后,再向保险公司追偿。这种方式符合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基本原则。
此外,张军法官表示,由于认定死者本人对事故负有过错,所以终审时减少了刘寰对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双方反应
均对赔偿有保留意见
宣判后,原告律师对由刘寰先行垫付保险金的判决表示满意,但表示赔偿金额低于他们的预期,认为法院应该判决刘寰全额赔偿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将本来就不高的精神抚慰金再减少。
被告刘寰的律师则表示,二环主路是禁止行人穿行的,不能因为突然冒出个行人,就苛刻地要求司机必须预测行人的走向,并不管是否会与其他车辆相撞就踩死刹车,因此他们始终认为刘寰只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昨天都没有到庭。宣判后,记者未能与刘寰取得联系。
案情回放
2004年5月9日晚,刘寰驾驶奥拓车于南二环主路内自东向西行驶,在南二环路菜户营桥将由北向南横穿二环主路的行人曹志秀撞死,宣武交通支队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2004年9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刘寰赔偿15.69万余元。宣判后,刘寰和死者家属均提出上诉,刘寰要求改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者家属则要求改判刘寰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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