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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宝马状告全责行人(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10日 10:28  京华时报

  “生命权永远大于通行权”的依据何在(辨析)

  对于“生命权永远大于通行权”这样的话,我们不会陌生。可从法律上来说,是这样吗?无论从我国宪法还是相关的法律中,都找不到“生命权永远大于通行权”的原话———因此,得出这样的结论,仅仅是推测。

  拿《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说,让人们得出“生命权永远大于通行权”结论的,其实是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条规定其实是在说,只要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就没有不承担责任之说,只是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但是,从这样的规定就能推出“生命权永远大于通行权”吗?从法律上说,生命权与通行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退一步讲,即使“生命权永远大于通行权”,也并不说明,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就可以无视别人合法的权利。比如,在我们法律中有紧急避险的规定,即当事人在面临危险的情况下,为了保全一种更大的合法权益,而不得已损害另一种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当危险过后,当事人或受益人则应当对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或补偿。

  所以,就宝马车告行人案来说,我们更应当从中看到的是行人违章的可怕后果,更加懂得“依法行路”的重要性,而不是在生命权与通行权上争个高低。要知道,行人遵守交通法规,才是对自己或他人生命权的最大尊重啊!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6月9日 文/何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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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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