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宝马状告全责行人
内蒙古自治区来京的19岁青年小刘,嬉闹时误入机动车道,撞上行驶中的宝马车,人伤车损。事故处理表明,小刘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宝马车损坏因此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赔。车主遂要求小刘赔偿修车费2万元。6月7日,此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此案遭遇争议,有人认为,生命权永远大于通行权,“宝马”不应当告行人。
另据报道,被告在开庭前向海淀法院提起另诉,将宝马车上险的保险公司、宝马车主诉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8.6万元。
法律责任与履行能力莫混(直评)
这起“车告人”案在公众中引起了情法争议。有市民认为,作为强势的宝马车主一方,毕竟没有人员受伤。而小刘却撞折了四肢,从情的角度,车主没有必要索赔。生命权永远大于通行权,强者应为弱者着想。
笔者并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这是不分清是非、不区分责任的想法,不仅将法律与情理混为一谈,而且也把明确法律责任与实际履行能力相混淆,这样既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是非面前不应区分强势弱势,同样法律面前也没有强势弱势之分。决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强势或弱势就将“是”定为“非”,更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强势或弱势就加重或减免其法律责任。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本质内涵、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
社会主体确有强弱之分,强化对弱者的保护,是现代文明的体现。但应如何体现对弱者的保护,我们却不能没有正确的认识。从现代国家来看,对弱者的保护一般是通过法律权利和义务倾斜、政府行政措施救助等方式实现的,其目的是为弱者创造事实上的平等机会。而绝不是在是非问题上的态度暧昧,更不是对其法律责任的无原则减免。
从交通安全法层面讲,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从许多方面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包括行人的优先通行权、机动车主动避让行人、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的无责赔偿以及建立事故救助基金等。具体到人车事故方面,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了侧重保护行人利益的内容,即机动车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也不能完全免责。目前许多地方已经将这个特殊保护条款具体化,规定机动车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对行人的赔偿都不低于10%。这已经充分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理念。
但必须指出的是,从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对弱者的保护是建立在明确是非、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的,而不是在糊里糊涂中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我们要保护弱者,我们也有必要弄清他在事故中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我们可以同情弱者,但绝不是将弱者所应承担的责任一笔勾销,而必须让他明白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这对于弱者来说也是一个警示教育,而对于法律来说则是权威和尊严的展示,有利于树立公众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摘编自《法制日报》6月9日 文/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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