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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管理办法》出台 4S不是惟一销售模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4日 09:33  新京报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从4月1日开始汽车业两大重要法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品牌管理办法》)和《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零部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者的核心内容是授权销售,而后者的主旨是提高我国汽车零部件的自主生产能力。

  分网并网由企业自行决定《品牌管理办法》设立了半年左右的过渡准备期。

  在今年10月1日之前,不论是否经过销售授权,对于4月1日前汽车供应商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供货协议仍可继续执行。

  为了有力推广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上周在商务部网站上专门解读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该负责人称,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内容是授权销售。经营者只要得到汽车供应商的品牌销售授权,并符合《品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即可经营该品牌汽车。

  但《品牌管理办法》并没有限定经营业态。如果得到不同供应商多种品牌销售授权,则可申请经营多种品牌的汽车。其次,品牌销售不仅是4S店(整车销售、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信息反馈)的模式,在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什么样的销售模式由企业自己决定。

  对外界普遍争论比较大的“分网并网”的问题,该负责人做了澄清: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分网”或“并网”销售的问题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

  进口组装车不能以散件名义进口而同时于4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对经核定中心核定为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零部件,海关按照整车归类,并按照整车税率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直享受零部件进口关税优惠待遇的进口组装车,将不能再以散件名义进口而变相逃税。

  业内专家认为,该规定出台目的是为了大幅提高国内零部件的自主生产能力。

  这将使国内合资企业不得不主动将自己的零部件配套企业引入国内,或向国内零部件企业加大采购力度,从而提高零部件的国产化率。

  本报记者 吕惠敏

(编辑:张效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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