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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官员解读《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1日 08:28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王光辉发自上海 昨日(3月31日),在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对今天开始施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解读,明确指出,进口汽车和国产汽车“分网”或“并网”销售的问题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

  本报3月30日C5版《商务部官员:“品牌专卖”并非专指4S店》一文中,商务部市场建设司一位官员在海口召开的中国汽车工业协会2005年年会上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品牌授权、“并网”销售、同品牌产品销售管理和在境内设立一家总经销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释。

  商务部负责人在昨天的解读文章中,再次印证了上述本报采访内容。

  对《办法》关于规定汽车销售、售后服务布点距离不超过150公里是否现实和合理的质疑,他解释说,150公里的规定是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在购车点附近得到相应的售后服务,并不是指销售网点的分布问题,也不是要求每150公里有一个维修网点。比如,汽车供应商在新疆乌鲁木齐某地设点销售汽车,必须保证在这个售车点附近150公里范围内为购车者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从保护汽车品牌经销商的利益出发,《办法》规定,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但并未笼统限制其直销汽车。因此,《办法》的实施对汽车生产厂家直销汽车不会有大的影响。

  他最后补充说,这一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新老有别,另一方面则考虑了现有企业的一些实际问题,设立了半年左右的过渡准备期,使企业尽快适应新的规定。10月1日之前,不论是否经过销售授权,对于4月1日前汽车供应商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供货协议仍可继续执行。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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