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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官员:“品牌专卖”并非专指4S店形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30日 07:41  第一财经日报

  按照通常的理解,《汽车品牌专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所谓的“品牌专卖”,即要求经销商在取得某一生产商的销售许可后,才可从事该品牌在某一地区的产品专营,也就是目前流行的4S店专卖形式。但是,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海口会议上,这种理解受到权威的质疑。

  值《办法》即将正式实施之际,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的一位官员强调:这种说法纯属对《办法》的误读,品牌专卖的核心是“授权”而不是专卖,商务部不提倡、不鼓励大家都搞4S店。

  《办法》出台为形势所迫

  据该官员介绍,《办法》出台之前,国内在汽车销售方面只有两部法规,一是1989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加强小轿车销售管理的实施办法》,规定对小轿车经营权实施行政审批。但是根据新的行政许可法,这个《办法》去年被取消,过渡期为一年,到今年5月份彻底取消。第二个法规是针对外资进入汽车销售领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委在2000年制定的《关于汽车营销服务领域利用外资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个《通知》主要针对三大集团在销售领域对外的合资合作。

  随着去年12月11日,汽车分销领域对外资开放,汽车进口配额被取消,外资即将大规模进入汽车销售领域。该官员表示:“对于这些外资的市场准入条件是什么?如何申办?申办程序是怎样的?现有法规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要求我们必须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汽车销售领域的法规。”

  此外,国内市场上还有一些典型的消费维权问题,比如“媒体上经常曝光的驴拉车”等,“汽车消费者的利益谁来保护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通过实施品牌专卖,商务部希望能够规范售后服务领域。”他说。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小轿车经营权授权以来,全国批准了大约8000多家,其中绝大部分有生产企业的授权,这些为乘用车立即展开品牌销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针对品牌专卖会加强生产者的强势地位、不利于保护经销商利益的说法。这位官员的态度明确:“虽然会强调生产者的强势地位,但是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强调了生产者的责任。”

  澄清争议和误读

  从《办法》酝酿出台之日起,关于品牌4S店是否要取代汽车超市、卖场的说法曾引起了国内汽车卖场的普遍恐慌。该官员明确强调:品牌专卖不会限制汽车平价超市、汽车卖场等经营业态的发展。授权经营不是全部都要搞成4S店。品牌专卖的核心是授权,不管是在卖场也好、4S店、3S店也好,都可以搞授权经营,这和品牌管理办法并不矛盾。

  “认为品牌授权就是4S专卖店,这种看法完全是对品牌管理办法的一种误解。商务部并没有在任何场合提过这种说法,也没有有意引导过。相反,如果我们的企业都靠4S店进行销售,我觉得反而不可能健康发展。”他说,“大家绝对不要把品牌销售等同于4S店。”

  对于进口车和国产车是否并网销售的问题,该官员表示,这在《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企业自行决定。对于同品牌的产品如何规范,例如上海大众和一汽-大众,进口宝马和国产宝马是否作为同一品牌进行管理。他表示,原则上应该符合谁生产、谁授权的原则,销售网络由生产企业自行决定。但是像品牌的范围、名称、经销商名称等都需要报商务部和工商局备案。

  此外,业内对于“汽车制造商境内只允许设立一家总经销商”的规定争议较大,这位官员表示,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保证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进行有效追溯,更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一家。”

  在经营权的审批环节上,部分制造商对“资质评估”这个环节表示不解。商务部官员表示,这个资质评估不是针对所有的情况,“只有在申报材料不太明确、不清晰的情况下才进行评估。”譬如,如果申报材料中的授权书有效时间只有一年,这种情况不利于销售领域的规范和稳定,商务部就要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很多外商对于“销售转移,需原项目单位进行核准”的制度提出质疑,该官员表示,“如果外商把销售部分从投资项目中转移出来,那么项目的投资总额、经济效益、可行性报告都要改变,所以这种情况下要变更销售权,外商首先要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核准,然后拿着发改委的核准文件到商务部进行申请。”

  “如果出现授权代理商将车卖给非授权代理商,我们要处罚的是生产企业,同时不管销售领域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我们都要找生产企业。这也要求生产企业加强对销售网络的控制。”商务部官员最后强调。本报记者车亮发自海口

(编辑:张效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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