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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为何再次难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 09:49  新京报

  三包政策很可能成为下一个类似“新交法”的极富争议性的规则

  从去年10月1日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后,汽车“三包”政策何时出台就成为汽车消费维权领域关注度最高的话题。从去年12月底,国家质检总局宣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简称《汽车三包草案》)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到今年1月25日,完成最后的送审稿,再到有媒体称三包政策将会在今年的3·15正式出台,三包政策为各界所期盼,但结果是直到目前为止“三包”政策仍然在艰难酝酿中。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三包”政策正式出台所面临的问题仍然不少,“三包”政策很可能成为下一个类似“新交法”的极富争议性的规则。

  责任鉴定成最大瓶颈

  第三方检测机构数量太少,并且缺乏必要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与新交法一样,汽车三包政策同样无法回避有关消费者责任界定和鉴定的难题。

  这主要集中在此次《汽车三包草案》中的第六章《免责规定》。其中所规定的“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部分”以及“发生故障后,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造成损坏的部分”如何鉴定成为业内争论的焦点。

  目前外界主要观点是现在汽车市场中独立于厂家和经销商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数量太少,并且缺乏必要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尽管有技术部门来进行鉴定,但在投诉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仅有的国家机关的力量仍显单薄。

  有业内人士指出,除专业鉴定机构的缺失外,从责任鉴定的双方来看也存在着“话语权”不平等的现象。有人担心相关技术和故障检测机构与汽车生产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会影响到对消费现象的最后评价。而买方和卖方的强弱对比也会对责任的鉴定形成障碍。

  记者致电相关部门,该部门一位人士表示,目前有关保证鉴定公正性的相关内容还在研究当中,但该人士拒绝就具体细节进行说明,也未回答任何有关最后出台时间表的问题。

  何人享有“三包”

  权利存争议大量行业采购以及公务用车无法确定“自然人”,可能无法享有“三包”权利

  在有关“三包”责任悬而未决的情况下,“三包”中对能够享有“三包”权利所涉及的对象进行了限定,而这也引发了业内对汽车产品“国民待遇”的争议。

  按照草案规定,购买汽车的自然人成为适用于汽车“三包”规定的消费对象,这使得有关汽车产品“法人”的概念含混不清,因为大量行业采购以及公务用车无法确定”自然人“这一概念,这也意味着,该领域的汽车产品被排除”三包“之外。从我国目前的汽车消费来看,尽管家用轿车消费时代已经来临,但公务用车仍占相当比例,因此,有专家认为,对该部分产品的排他性条款将不利于全行业“三包”政策的实施。

  此外,草案还有两个“不包括”:一是不对政策生效以前的汽车质量问题产生效力,而只对该法规生效之后的质量问题有用;二是规定汽车产品用于出租、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将免除“三包”责任,这意味着国内所有的出租车以及以物流为目的的企业、政府用车都将得不到“三包”。

  除此之外,包含部分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草案中为防止进口汽车产品出现问题无人承担责任而规定经营进口产品的车商在承担“三包”责任上等同于汽车制造商。在具体赔偿方面,规定进口商可凭国内相关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而追偿境外制造商的责任,而在此之前,国内进口商将先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专家指出,有关“三包”实施对象的限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政策的完整性,但取消限定,对具体条款进行更细的梳理会意味着“三包”政策将比目前的草案更加复杂,而这是其至今尚未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报记者何醒言

  记者观察

  消费者维权费用或偏高

  《草案》对产品检测时所支付的费用仍没有明确规定

  汽车在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奢侈消费品范畴,因此与其他耐用商品的鉴定不一样,汽车鉴定需要高昂的费用支出,而这一点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道路上的一个拦路虎。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随着轿车家用时代的到来,有关质量投诉呈大面积递增趋势,但汽车纠纷成为悬案的也呈大幅增长趋势,维权费用让诸多消费者止步。

  而汽车的高技术性又决定其在鉴定时必须经过技术专家检测的环节。在产品制造商、消费者和检测机构三者之间,围绕着一个维权成本的问题。据了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在进行产品检测时所支付费用方面仍没有一个明确规定。

  对于这一点,有专家指出,“谁投诉,谁举证”这一在绝大多数领域通行的原则,在汽车行业实施时显得没有多少效果。在鉴定成本高昂的质量纠纷中,汽车“三包”沦为中看不中用的“绣花枕头”。

  而这一点已经从去年10月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中看出。在该制度正式实施后,国家质检总局还出台了诸多配套办法,但资金问题阻碍了信息收集管理系统、专家库等一系列配套设施的建立,影响到具体实施。

  本报记者何醒言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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