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被电子眼拍下并收到100元的罚单。车主宋先生将交通队告上法庭,昨天,崇文法院宣判,维持交通队作出的行政处罚,驳回宋先生的诉讼请求。
昨天8时30分,法庭门口陆续来了几十名等待旁听该案的交警。据了解,去年在新交法实施以来,司机不服处罚,状告交通队的行政官司明显上升,各区县交通队都要求有代表前来旁听。
原告称,去年9月14日,他驾车行驶到东便门至崇文门路段在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结果收到了交通队的罚单,并被告知他的违法行为已被电子眼拍下。他后来到交通队交了100元的罚款。
两名崇文交通支队前门队的交警出庭参加诉讼,他们提交了电子眼抓拍的3张照片、有宋先生签字的罚单、电子眼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法规。
宋先生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自己当时不是“行驶”而是“靠边停车”,交通队提供的照片上显示当时他的车后刹车亮灯着,而电子眼只是一个抓拍瞬间的过程,不能证明他在那段路上行驶的过程。
宋先生说,那路段并没有禁止停车标志,因为他没有违法,不应该被罚款。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我会上诉的!”宋先生在庭后对记者说,打这样的官司并不是为了赢钱,他希望通过自己的诉讼唤起更多人向执法者较真儿,完善执法制度和法律法规。
信报记者 郭志霞/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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