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以次充新消费者要明眼挑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 09:39  《车》杂志

  消费者投诉

  本人于2004年7月在乌鲁木齐捷众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得轿车一辆,7月30日,本人在整理有关票据时发现,在捷众公司给予的0027204号出门证上面明确写着,此车是一辆曾在6月5日已经售出的车。备注里还写到:因为”车身左侧大灯、翼子板、保险杠有划伤”,被原购车人高志平退回给捷众公司。捷众公司在备注一栏中给予的回复为“换车”。经核实,在6月5日的出门证中所标注车架号与本人购买的这辆车一致。

  据此可以判定,这是一辆曾经因为有问题而被前购车用户退回的车。捷众公司将其维修后,又转卖给我。7月31日我与捷众公司交涉此事,该公司销售负责人承认该车在前任经理任职期间曾遭毁坏又经修复,也向我们展示了被换下的前左侧大灯,同时让维修工讲述了该车维修的部位和详情。本人认为,这是一起严重坑害消费者,以次充好,损人利己的经济违法行为。

  厂家回复

  我方已通知捷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妥善解决该事件,要充分保障用户利益。捷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也就此事正在与用户协商,准备在合理的范围内给用户一定的补偿。双方在处理方法上有较大的分歧。该事件属于一起涉及销售合同范畴的投诉,在协调不能解决问题时,可采取其他方式处理。

  经销商回复

  该车在展示期间擦伤了翼子板、保险杠和前大灯。事发后,我公司按商品车要求做了修复,即对翼子板和保险杠进行重新喷漆,并更换了前大灯。

  我公司在没有动钣金的情况下按商品车要求对该车损坏部分进行了修复,修复后的车辆外观经用户验收是合格的,车辆使用情况正常。

  现任经理在向用户销售此车时并不知该车曾被修复过,导致未告知用户。

  由于我公司内部的管理工作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公司深表歉意,愿意就此事与用户友好协商。我公司将当面向用户致歉,积极主动与用户进一步协商,给予用户一定的合理补偿。

  律师意见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振祖对该投诉的评述如下:

  该经销商造成了事件的发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此做法诱使用户做出了购买该车的决定,用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合同,要求退车。

  专家点评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上述案例,其责任在经销商,厂家只能对经销商进行督促,而在法律上并无连带责任。因此,消费者在三包期内遇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厂家反映经销商存在的问题。道歉、协商、补偿是经销商单方的表示,不能对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本案中的消费者完全有权不接受经销商的经济补偿,而提出退车要求,消费者没有理由接受一辆有过损伤的”新车”。

  (文:郝庆丰 编辑:王然)

(编辑:黄浩)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