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0日专电(曹海菁)日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董事长唐运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明哲分别在“两会”上提出议案,建议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来推进实施机动车强制三者险,以确保对消费者利益的保障,实现其立法本意。
两项议案箭头直指不久前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中的有关“无过错责任”条款。该条款规定,车主投保了强制三者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
保监会法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制三者险如果结合实情按照精算基础定价,最终强制三者险面临的是价格的大幅提升。”
据人保财险副总经理贾海茂的初步测算,实行无过错制将使投保人在现行缴费水平基础上,增加1.5到2倍。也就是说强制三者险实施后,车主要花较过去1.5到2倍的价格购买三者险。
而其它各家公司也都相应做好了一旦政策出台后的应对措施。太平洋车险部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保险公司的车险定价依靠的是以往的数据积累,目前在车险上的定价因素多达几十种,我公司目前对同年、同款车型的保费定价,都会因其它定价参数的不同而导致价格迥异,目前公司正在搜寻大量的可参照资料。涨是肯定的,但究竟涨多少?是否要和社会救助基金相连,我们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
费率的大幅度增长,无疑会大大打击机动车所有人的投保积极性。华泰保险公司车险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在没有精算基础的情况下定价,一般保险公司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对价格大多采取就高不就低的策略,但目前我们担心的是,过高的价格我们的客户是否能够接受,而维持原价格,公司面临的只有车险业务上的亏损,因此我们可以说是处于两难境地。”
记者了解到,现在国际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强制三者险制度,但目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非普遍现象。通常认为,只有高度发达的社会经济才能支撑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实施。如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人均GDP达到1万美元左右,才有部分州开始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目前为止美国的50个州也仅有13个实行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澳大利亚的6个州中仅有两个州实行了无过错原则,而英国则是全面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马明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出台该《条例》有很好的立法本意,它强调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但是,在中国目前的经济、法制和道德环境下,如果实行完全的“无过错条款”,可能会造成过高的运行成本。最重要的是,它将引起费率水平以2—3倍的幅度上涨,加重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工薪阶层的负担,导致逃避购买三者险,减少三者险的覆盖面,甚至引发肇事者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逃匿的现象,从而无法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无法很好地实现该法规良好的立法本意。
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具体实施上,马明哲建议,强制三责险的实施需要政府、保险公司和其他各方共同推进。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保险权益,如果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于保险费,则无疑将增大广大强制三者险消费者的经济负担。如果把这一部分负担进行合理分担,把国家对强制三者险的有关税收转为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可以更好地理顺强制三者险的实施机制,减轻消费者负担,提高三者险的保障覆盖面,真正实现这一法规的立法目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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