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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2005年315 车界“315”之怪现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 11:01  京华时报

  一年一度的“315”再度来临,汽车企业比往常更加忙碌,生产和销售要抓,还得时刻提防有可能出现的消费者投诉。汽车厂商深知,在这个敏感时候一旦出事,对企业形象和企业发展没有任何好处;而部分消费者也深知,在这个时候进行消费维权也许作用最大。但是大家似乎都误读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真正意义,而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在大部分时候都处于忽视的位置,只有依靠“3·15”这针强心剂来推进汽车消费的维权。

  企业被动公关

  在中国的汽车企业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律,每年3月,企业的公关费用总是激增,企业的公关部门在这个月都绷紧了弦。

  据一位资深公关界人士透露,3月公关已经成了中国企业的惯例,其中又以汽车企业的表现最为明显。汽车企业的公关主要针对两个对象,一个是与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的沟通,对消费者的安抚,比如对消费者的投诉不惜一切代价尽快解决,防止消费者在3月有过激的维权举动。另一个就是针对相关方的沟通,如举行相关方招待会,加大在媒体的积极新闻稿和广告的投放额度。

  业内专家表示,这种被动的公关行为实际是对消费者权益日的一种误读。“3·15”的本意是在推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不仅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还有生产经营者的重视。被动的、有时间段限制的维权更突显了汽车消费者权益的大量丧失。而作为特殊商品汽车的消费者维权困难的原因,还是由于汽车厂商一门心思卖车赚利润,并没有真正关注消费者的权益;再者汽车涉及管理部门众多,缺乏一个协调管理部门。

  维权也应理智合法

  汽车消费者动辄砸大奔,或是驴拉宝马,专家认为这是中国消费者不够成熟理智的表现。

  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田小穹表示,汽车消费者采取过激行为维权是不理智的,正常的维权手段有两种。一种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简称“消协”)投诉,由协会负责向相关企业进行沟通和调解,并最终促成事件的解决。但是田教授指出,“消协”作为一个民间组织,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还是建议消费者走法律诉讼的程序,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处理。从法理上分析汽车产品的责任,最终应当由汽车生产厂家承担。但作为汽车产品的销售者、储存者等中间者都负有连带责任,可进行责任追偿,且法律规定其不得推委责任。

  本报记者 鄂佳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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