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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引发交通意外 主人看严可避免不必要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2日 07:51  新闻晨报

  编者按:近日,有读者来电询问驾车时如果撞了猫、狗等宠物如何处理,有何相关的法规可以参照。本期汽车周刊特约了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吴东律师对此进行解答,读者有问题可以通过电子邮箱:cbqc@xwcb.sina.net,我们将约请有关专家进行解答。

  汽车撞伤、撞死行人,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认定责任,可撞伤狗怎么认定?近日,就“宠物被撞是不是交通事故”以及应该如何认定赔偿责任这一话题,全国各地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首先让我们虚拟一个案例,从具体事例的分析来着手:

  假设在某小区一宠物犬与一私家车相撞,宠物犬命丧当场,私家车也受损,而驾车人或第三人也受到了损害。那么对于损害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宠物犬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处于何种地位,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在本案例中,假设如果宠物犬的主人有过错,如狗主人未给狗系好束犬链,违反了养犬的有关规定;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驾驶员也没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过错,对这种情况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如狗突然从路边窜出,驾驶员避让不及或虽已刹车采取相应措施仍无法避免事故结果发生的),狗的主人就应负全部责任。同时根据民法的过错归责原则以及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狗的主人或饲养人应当赔偿所有损失。

  那么如果在这次事故中宠物犬及其主人没有过错,而驾驶员却因为酒后驾车或疲劳驾驶等原因,导致了事实上的损害,是否能适用道路安全交通法来认定驾驶员的责任呢?根据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即使离开公路,在小区院内汽车撞人或撞物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但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只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3个事故主体,并没有提及狗等其他事物。如果按照这条规定来为车狗事故认定责任,可以说于法无据;如果把狗主人当成事故的另一方,狗只是主人的一部分财产,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狗主人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宠物狗是交通事故认定中的被损害物,并由狗主人作为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宠物虽小,但又毕竟是生命体,不能简单将其视之为物,也决不允许随意践踏其生命。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我们应该进行宠物与驾车人的“利益比较”,比如,在事故现场一旦躲避宠物狗势必伤及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两权相害取其轻者,我们应该以一种紧急避险来看待事故的发生,而不能一味追究驾车人的责任。同时宠物狗的特殊性在于它与人类的良好关系以及长期相处建立起来的深厚感情,但是仅仅因为这样就把宠物狗上升到人的高度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于宠物狗这样较为特殊的主体,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来以一种类似于亲情或者说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来理解宠物狗,狗主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并要求赔偿宠物狗的市场价值和合理的饲养费用。但无论如何,其价值不应该等同于甚至超过人类的价值。

  此外,还有一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即宠物犬有过错,导致驾车人或第三人受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损害,而驾车人本身也有过错,那么具体赔偿,就要根据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各方责任比例的认定而定。在双方各有责任的情况下,按责任比例,双方各按其应负担的责任比例承担自己和对方的损失。

  而根据《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第10条第二款之规定,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小区也应该算是公共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这种宠物犬与私家车相撞的事故,宠物主除非提出相反证据,否则总是有过错责任的,会因此降低对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

  由于上述讨论的案例在我国立法中尚属空白,参照香港《道路交通条例》规定,驾驶员若驾车撞到牛、猪、马、驴、骡、山羊及绵羊7种动物,都要停车报警,警方也会按照交通意外处理。而猫狗并未被列入其中,主要是因为其被视作宠物,其主人有责任加以保护。因此,我国立法也很有可能加强对宠物主人的看管责任,而在车辆行驶者无过错的情况下减轻其责任。律师建议宠物主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车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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