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最高人身损害赔偿案日前判决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南充市高坪区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将原告胡渝及其代理人诉被告南充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原南充汽车运输联合总公司第十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判决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原告胡渝获得总共2038314.60元的赔偿,这是目前南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件。
2003年7月19日,胡渝与其父母乘坐分公司川R15295号北泉牌大客车从高坪区胜观镇到南充,该车由贺高文驾驶。当日17时05分,车行驶至仪北路161km处时,因驾驶员贺高文操作不当,该车翻坠于26米高的山崖下,贺高文及乘客龙菊碧死亡,胡渝等21名乘客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2003年10月9日出院。稍后,胡渝将分公司告上法庭。
同年8月1日,南充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贺高文承担全部责任,11月4日又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评定胡渝为二级附五级伤残。
日前,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决:因司机贺高文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分公司作为川R15295号客车的法定车主,应赔偿胡渝医疗费、康复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残疾辅助用品器具费、体检治疗费等共计2038314.60元,诉讼费由原告胡渝和被告分公司各承担4693.8元和28044.1元。限被告分公司在判决生效30日内付清。 本报特约记者陈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