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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结构向责任险转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 09:36  中国汽车报

  回眸2004年,尽管汽车市场持续低迷,但中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汽车保险结构开始向责任险结构转换。如果我们将轿车加速进入家庭的2002年称为中国的汽车元年,2004年就应当被称为中国汽车责任保险的元年。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司法解释)也于同日开始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于近日出台了,很快会进入实施阶段。

  汽车责任保险制度有关法规的先后出台,无疑为中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法制环境,必将极大推动中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的创新和发展,并进而推动中国汽车保险产品结构从现在的以车损险为主向以责任险为主的结构转换。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先掏钱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为了让事故中的伤者或受害人及时得到损害赔偿,有关法规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先行赔偿”指的是,不考虑当事人的责任问题,只要肇事车辆给对方造成损失,就要由肇事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不是由机动车一方先行赔偿。

  对于肇事车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认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三者险:强制与商业并举

  很多只知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但不知道三者险有强制三者险和商业三者险之分。新交法的实施,则无疑促进了三者险中强制险与商业险的分离。强制三者险与商业三者险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商业三者险是商业合同,双方实行自愿协商原则。强制三者险为国家法规,必须投保;其次,商业三者险以盈利为目的,保费收入要给保险公司带来收益。强制三者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保费收入单独核算,并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建立所谓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其三,商业三者险以“有责赔付”为准则,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强制三者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都要先行赔付。

  做这种区分,对于保险公司、车主、行人都是非常必要的。车主可以在购买强制三者险后,再购买商业三者险,这样一来,强制性保险赔付额度之外,还可以由商业车险来赔付,让车主一身轻松。

  不过,目前虽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在验车和年检时受到限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因保险公司使用的是商业保险条款,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面对交通事故进行赔付时,就会说不清。作为衔接,中国保监会曾下发规定:10万元保额商业三者险暂代强制三者险的职能。

  汽车责任保险:三种发展趋势

  随着法定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未来中国汽车责任保险制度将呈现下列三种发展态势。

  其一,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基础、以任意责任保险为主体的结构。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要求机动车实行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只能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任意责任保险则是可供投保人自由选择的责任保险形式,与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同的是,任意责任保险可以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宽泛的保障范围。从理论上讲,任意性保险的保障范围很大,可以涵盖被保险人的所有法律赔偿责任,而且多数任意责任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正是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在保障范围上的不同,使得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正式实行汽车强制责任保险以后,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都将获得充分的发展,并最终形成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基础、以任意责任保险为主体的结构。

  其二,人身损害保险必将在未来的汽车任意责任险中居于主体地位。就交通事故而言,它可能引起的损害赔偿,无非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两部分。财产损失主要包括汽车自身、车上货物、旅客携带的行李、驾车人管理的财产等损失部分,由于汽车自身可能导致的财产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障范围,真正属于任意责任险保障范围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上面提到的后三项财产损失。虽然在任意责任保险中既包括了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损害保险,但人身损害保险无论在承保金额、责任限额,还是在保费收入方面,都比财产损失保险要大得多。

  在某些交通事故中,如在去年底发生的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最高赔案———曲乐恒诉张玉宁案中所涉及的574万元索赔,全都属于人身损害索赔,该案并不涉及财产损失纠纷。在高法司法解释中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五项赔偿,对受害人能够获得的总赔偿具有决定性影响。因而在高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以后,势必会出现一个任意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损害保险共同发展的局面,而人身损害保险必将在未来的汽车任意责任险中居于主体地位。

  其三,非标准化汽车责任保险会有长足发展。汽车在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也加大了人身、财产遭到破坏的危险性,而且这种危险性还在不断加大。扩大保障范围是现代保险发展的一个新方向,不断增长的汽车责任保险的需求,促使那些难以标准化的汽车责任保险得以竞相发展。

  在非标准化汽车责任保险方面,中国的汽车保险商也做过一些有益探索。如2003年推出的颇受争议的酒后驾车险,2004年面对不断加剧的汽车召回事件,又有保险公司准备推出汽车召回险。随着高法司法解释的实施和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相信,中国在其他类型的汽车责任保险方面也会有长足发展。

  李永钧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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