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实行快速处理交通事故?
为了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问题,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公安局于2001年和2003年分别推出了《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和《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据统计,2003年北京市共发生交通事故24万余起,其中快速处理22万余起,约占事故总数的92%,这两个《通告》的实施,方便了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广大当事人所接受。
二、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依据有那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三、现在的《通告》与原两个通告的有什么区别?
一是删除了原两个通告中非机动车和行人因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内容。修改后的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处理原则。
二是取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前置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对调解机关有更多的选择权利。只有当事人双方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调解;当事人如不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将《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通告》合并,扩大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范围。《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的29种情形,而修改后的通告已扩大为33种情形,同时对于有本通告未列举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对损害赔偿进行自行协商处理。修改后的通告规定,对无驾驶资格驾车的、酒后驾车的、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三种情况,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四、哪些交通事故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在本市道路范围内,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且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有本通告第八条中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
五、当事人如何自行解决交通事故?
(一)发生符合本《通告》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按照下列步骤自行协商处理:
1.立即停车,各方当事人应主动出示驾驶证或其他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2.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各方签字后各持一份,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3.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4.当事人对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赔偿协议”部分,之后共同到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5.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迅速报警。
六、当事人发生符合《通告》规定情形的事故,不自行撤除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机关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七、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到人民法院对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八、《协议书》由哪些单位印制、发放?
《协议书》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印制,交通参与者可到公安交通管理局各交通支、大队的事故办案单位车管所和交通安全教育学校领取。
九、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候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等候处理:
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机动车辆不能行走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机动车出现三方或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时,应如何处理?
这类事故有的事故案情较为复杂,对事故原因需要有事故处理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专门的调查和响应的专业鉴定,因此这类事故当事人应当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
但是对于一些如机动车发生的连续追尾、机动车行驶中失控与其他正常的行驶机动车发生继续碰撞的事故,以及发生其他类型的较为典型的三方或者三方以上事故,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和责任没有争议的,事故原因较为清楚,因此当时人也可以自行快速处理此类事故。由各方当事人当场填写《协议书》,并就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十一、对符合《通告》规定的事故,发生事故后是否要立即停车?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必须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立即停车。双方当事人瞎扯后,对符合《通告》规定的事故,且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在填写《协议书》后,自行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将车辆停放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对不停车的按交通肇事逃逸论。
十二、出了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先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按照《通告》规定,发生符合自行解决的交通事故后,当事驾驶员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填写“事故事实”以上部分,各执一份,并按规定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也就是说在填写完《协议书》相应内容以后再移车辆,目的是为了防止出现发生事故后,双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一方当事人在撤除事故现场后,又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有争议,而无法固定证据,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的问题。
十三、当事人撤除现场后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按照《通告》规定,事故当事人应奖事故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这些措施是确保事故车辆人员的交通安全,防止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和发生二次碰撞事故的有效措施。其中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告诉公路上,要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服务区、紧急停车带或者硬路肩上。在路肩上停车时要注意须在行驶方向后方10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至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不准在车行道内逗留;
2、在城市快速路上,要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
3、在其他道路上,要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
4、没有满足前三种情形的停车条件的,可将事故车辆移至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事故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将事故车辆移至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采取安全措施。如果因为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人员在车行道内停留,造成二次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对二次事故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四、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后又出现争议的,能否要求交管部门继续处理?
发生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就事故责任及素还赔偿自行协商解决的,表明当事人对事故损害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意见表示真实,《协议书》自双方填写后即为生效,且可作为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人民法院涕泣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如果事后双方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而又到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可以受礼,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只能以《协议书》记载的事实来认定事故责任,并依据此进行响应损害赔偿调解。如果当事双方仅就损害赔偿的数额及给付出现争议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处理,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涕泣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十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但队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仅就损害赔偿不能达成协议的,仍须填写《协议书》,写清事故事实。双方持《协议书》,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责任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的,可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可能会发生,就是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均没有争议,但承担事故责任一放当事人拒绝填写《协议书》,也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这种情况,另一方当事人应及时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十六、驾驶员自行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后,驾车逃离现场或者隐瞒事故真相,妄图嫁祸于人的,将承担什么后果?
驾驶员自行移动交通事故现场后,一方当事人为了逃避损害赔偿责任或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驾车逃离现场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