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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征求意见 修车超两日修理商应提供备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31日 08:53  新京报
汽车三包征求意见修车超两日修理商应提供备车

今年8月29日,北京远大路,一辆故障车的车主雇用3头毛驴拉车走在路上。近两年来,车主和销售商及修理商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升级。本报资料图片薛珺摄

  汽车三包规定草案1月10日前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郭安)

  如果消费者购买到的汽车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修理商不仅应提供现场修理、提供合理的拖运费,且每次修理占用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还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并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草案),据悉,这一草案将在向社会征集意见后确定,使消费者享受到汽车的三包服务。

  “问题车”30日内可退换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汽车售出后30天之内,汽车出现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而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指定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同时,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那么销售商在要求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如果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销售商应提供三包凭证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发票及其他随车文件;并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给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汽车销售商更不得限制消费者选择名单中的修理商;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

  修理商应有书面修理记录

  据了解,在该草案中,如果消费者在汽车制造商的修理店修理问题汽车时,不能像以前一样以口头的形式告诉消费者,而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同时,如果消费者的汽车在三包有效期内不能正常行驶,修理商还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另外,修理商也应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以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

  消费者1月10日前可提修改意见

  据了解,此次草案是向社会征集意见,消费者需要详细了解草案内容的可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 aqsiq.gov.cn)、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qiche365.org.cn)。并于2005年1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电子邮件(houjw@aqsiq. gov.cn、wangyan@qiche365. org.cn)和传真(010- 82260121)向质检总局提出修改意见。

  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

  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系统和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见附件二、附件三)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损耗件(见附件一)及其他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

  ———据汽车三包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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