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邹桂)市第二中级法院昨天透露,终审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因未尽清扫义务造成车祸,赔偿乘车人18万余元。
2002年2月6日凌晨,蒋某乘坐小客车行驶到河南省京珠高速公路时,车辆突然爆胎与一大货车相撞,蒋某被撞成重伤致残。经交管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蒋某将司机、司机所在的公司北京杰信桑奇科贸有限公司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司机称,该事故是躲闪路上石块所致。
市二中院认为,高速公路不能证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终审判决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蒋某18.82万余元,杰信桑奇公司赔偿蒋某3.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