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三菱汽车的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菱汽车公司一审胜诉,原告西安磊鑫科贸有限公司经理刘文红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将继续上诉。
在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书中,刘文红诉称,2000年8月25日,我在天津保税区购买三菱公司生产的帕杰罗V73越野车一辆,并于当日驾驶驶回西安,次日凌晨行驶开洛高速公路152KM+300M处,驾驶员陈平突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障碍物,立即刹车欲减速绕行,此时汽车制动系统突然发生故障,致使汽车失控冲出护栏翻入路边十几米的深沟内,造成车内4人严重受伤,车辆严重毁损。经河南巩义交警大队勘察,认定事故系陈平疲劳驾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所致。
但事故后,刘文红和陈平认为交警责任认定有误,将车运回西安,经三菱同意,委托西安汽车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车辆制动性能进行检测。西安检验站的鉴定结论为,该车制动系统出现故障,制动力台架试验未达国家标准。
三菱称,经核实,该车辆确系三菱汽车公司的V73越野车。该车于2000年8月22日进口到中国,并于事故发生当日刚刚接受了国家商品检验检疫局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检测结果为制动力合格。该结论足以证明事故发生当时车辆制动系统良好,西安检验站的检验报告也未认定事故车制动系统存在缺陷,刘文红等以检验报告作为事故车制动系统未达中国国家标准而存在缺陷的根据属使用证据不当。
北京二中院在长达10页的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并称,就双方争论的焦点展开了调查。北京二中院认为,关于刘文红要求三菱汽车公司双倍赔偿车辆价款的诉讼请求,由于经审理并未得出事故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故对其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继续依法上诉。(陈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