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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解读汽车品牌销售政策的三大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 15:18  中国经营报

  随着商务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意见稿)》的公布,有关“品牌销售”的模式问题成为困扰大多数经销商的一块心病,受当前车市不景气、竞争激烈、资金困难影响,再加上政策误读不少汽车经销商选择了转行。在离《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2005年起,汽车生产企业自产乘用车均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不到一个月,商务部官员向本报记者就品牌销售政策一些误区做出重要解读。

  误区一:品牌销售=品牌专卖

  “管理办法从来没有说过将来只有3S、4S这样的品牌专卖才符合要求。汽车品牌销售的核心是授权经销,即品牌销售需经厂商授权。不要把品牌销售与销售形式混为一谈。”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副司长陈林指出。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品牌经销商,使用相同店铺名称、字号、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受前期外界对汽车“品牌销售”的误解,众多没有厂家特许授权的汽车经销商开始担忧自己将来的出路。其中对“意见稿”意见最大的属于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来的汽车有形交易市场。“实行品牌销售政策会导致我们这样的交易市场走向末路。”他们普遍表现得悲观。

  “北京原来有6家准备搞汽车有形市场,但是现在都改行了。”曾参与意见稿制定的上海市汽车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汽车市场专家张伯顺认为,这是他们对政策的理解不够。

  “有形市场里面也可以搞品牌授权经销店”,有形市场打出自己的品牌,利用自己成本低、集合效应好等有利条件吸引厂家授权经销商入驻场内,陈林这样认为。

  误区二:企业主导 经销商遭殃

  我国的汽车服务贸易是以生产企业为主导的营销体系,这一点在新产业政策有关品牌授权项已得到充分体现,这与欧盟新汽车贸易服务法规以市场为主导的营销体系截然不同。

  根据新办法意见稿第34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等”,得到授权的经销商在其工商执照上将出现“汽车销售品牌”字样。“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他法人机构的,应视为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变更,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经销商对厂家授权经营最大的担心就是他们相对厂家的弱势地位会更加明显。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认为:品牌授权经销商建立分销机构,需要经过厂家批准,如果厂家不批准,经销商就没有了进货渠道。目前已经有一些厂家不允许自己的品牌进入有形市场。

  另外在众多经销商争取厂家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厂家的合理布局问题也使经销商感到担心。陈林说:“厂商之间的博弈与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密切相关,需要厂商共同努力沟通,政府无法干预。”

  误区三:政策出台 一步到位

  陈林说,根据加入世贸组织在服务贸易领域方面的规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等汽车贸易政策原定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是由于多方意见仍需协调可能推出日期将会延后,但出台时间不会延缓太久。

  “离政策规定出台的时间只有1个多月了,我现在担心两件事:一是《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正式稿能否如期出台;另外担心的是管理办法若能如期出台,没有得到厂家品牌授权的经销商在剩下的一个多月时间中应如何解决。”张伯顺表示担心。

  有业内人士透露,导致时间紧迫的主要原因在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出台一拖再拖耽误了时间,而作为产业政策的配套法规,这些意见稿的讨论也只能顺延。“征求意见以及权衡各方利益需要更多时间去完成。”

  “管理办法是否可以模仿欧盟新老贸易法规更替时的做法:设置过渡期——新老法规并行使用一年。”张伯顺认为,在这期间,没有取得厂家授权的经销商可以边卖车边申请厂家的品牌授权,同时主管部门也不要再审批新的品牌授权经销商。另外,某些3S、4S品牌专卖店由于经营不善而转手,也为想得到品牌授权的汽车经销商提供了转轨的机遇。

  (陈海生)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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