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9月23日,一个普通的工作日,在国家商务部的网站上悄然挂出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于很多汽车经销商正在忙于准备国庆节“黄金周”的假期销售,大多数对此一无所知。而一些号称对中国经济信息极其敏感的日本汽车公司,这次也疏忽了这个极为重要的信息。当记者要求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规定进行采访时,一些日本汽车公司的人士表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对他们也是一个比较突然的消息。有些国外汽车公司驻北京办事机构,甚至要求记者告之在哪里才能看到这个文件。而在此之前,他们对于记者的采访要求更是无法满足,因为他们对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来得及看。
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记者采访了一些已经看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国内汽车经销商,以及汽车经销领域内一直关注这个问题的专家和学者,请他们谈谈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一些看法,以及《实施办法》对中国汽车市场未来发展的影响。
商务部门确立了在汽车品牌销售领域内的权威地位
一位业内著名的资深专家向记者表示,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汽车产业中曾经形成过国家各部门的分工,国家机械工业部门负责汽车的生产,而物资部门和国有汽车销售公司负责汽车市场流通,交通部门负责对汽车修理行业的管理。在我国逐步确立市场经济的时候,物资部门和国有汽车销售公司在汽车市场上的作用逐渐淡化,直至最后消失。可究竟谁对汽车市场负责,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一个难以说清楚的问题。这位专家评价道,在那段时间里,由于管理职责不清,在中国汽车销售管理上不但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问题,而且汽车销售领域中的问题也比较多,影响了中国汽车市场的正常发展。
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则从根本上确立了国家商务部门对中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主导地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八条中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管工作。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这一点的规定非常周详,不但规定了全国范围内的商务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职责,就连省市一级的管理也进行了明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管理和监管工作。这个规定首先明确了国家商务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领域的管理,这也说明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汽车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进一步接轨,中国汽车市场正在成为一个与国际市场密切接触的新领域。商务部门承担起了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正是这种新形势下的一种必然结果,对治理汽车市场混乱现象是有好处的,也改善了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一些环节上的问题,从总体上讲对中国汽车市场发展是有利的。
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当中规定了这种明确的分工合作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是对6月1日公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深化。政府两大部门共同对汽车品牌销售领域进行管理和监管工作,此举充分说明了中国汽车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汽车经销领域发展的重视。
品牌代理权取代小轿车经营权
在采访中,一些学者和进口汽车经销商表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没有涉及“并网”或“分营”的字句。但很多人还是把《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为对“并网”的默许,因为今后的汽车经销商营业执照上可能只有所经营的汽车品牌,而没有国内合资生产还是进口原装的区别了。尽管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前的一段时间里,商务部的官员经常表示,正在制定中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可能会根据新汽车产业政策对国产车和进口车分营还是合营作出具体规定。现在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今后汽车经销商究竟要卖什么车,是国产的还是进口的,都不会违反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这就等于已经把“并网”或“分营”的权力交给了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经销商,由企业自己决定卖什么车。可以预见,在今后究竟是“并网”还是“分营”,将是中国汽车企业和国外汽车企业之间的博弈,政府的相关部门已经“放权于民”,彻底退出了这个“是非之地”。
实际上将“并网”或“分营”的权力交还企业,在今年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就可以找到依据。在《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规定:取消现行有关小轿车销售权核准管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销售商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经营活动。其中不超过9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准、公布。品牌经销商营业执照统一核准为品牌汽车销售,就等于宣布实行了很长一段时期的小轿车经营权,到此就会完成其历史使命,即将退出历史舞台,为新的政策让路。
各方意见还应广泛听取
在采访中,很多业内人士都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给与了肯定,并支持这种做法,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引导中国汽车工业向有序的方向发展。但还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应该更广泛地听取一下中国汽车业内各界的意见,特别是汽车经销商的想法,使相关规定更加完善。大连保税区的一些经销商提出,目前国家进口汽车四大口岸已经形成了进口汽车报关、物流分拨、批发销售等良好经营环境,如果不对未来进口汽车的进口程序进行比较具体的规定,势必造成目前四大口岸已经形成的市场化效应迅速消失,不利于四大口岸的进口汽车批发市场化的进程,有可能弱化口岸经济的发展。
还有一位四川的汽车经销商提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当对目前中国汽车市场上多种经营模式并存的现状予以关注,并要给与同品牌销售一样的待遇,才能在汽车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这也是“东方不亮、西方亮”的道理所在。目前中国汽车市场可以采取多种营销模式,中国汽车市场的广度、地域深度、市场容量、车型多样化等因素,都决定了中国汽车销售市场需要多元化的经营服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成中国汽车市场的健康与繁荣发展。
《中国汽车报》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