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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路出事故可起诉管理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1日 11:15  新京报

  今年1月25日,在南六环封闭式收费高速路上,司机黄某为躲避一条突然出现的无主犬而车毁人亡。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高速路经营者首发公司赔偿黄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随着《新交法》的颁布,机动车一方在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将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在高速公路撞狗问责公路管理部门的判例出现后,关于在高速公路上撞人后公路管理部门是否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也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公路管理部门减免责须证明无过错

  刘博今表示,南六环撞狗案法院判决首发赔偿27万元的依据是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六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一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机动车、高速公路路政设施的总损失将由三方过错程度划分民事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如想减免己方责任,则须证明自己尽到了及时巡视和对破损隔离设施进行修复的义务。

  具体来说,如果行人破坏、翻越高速公路隔离设施或从高速公路内的车辆上走下进入高速公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则行人一方民事赔偿责任上升,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所承担的责任下降(约为10%);如果行人通过高速公路隔离设施的已有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事故,公路管理部门的责任将增加;而如果儿童、精神病人通过破损的公路隔离设施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事故,管理部门的责任还将进一步上升。

  公路管理部门被判赔案例尚属罕见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年5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施,此前国内法律界对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因属于管理问题被判赔案例十分罕见。

  2003年,四川车主毛启能因在高速公路上避让行人,造成车辆与高速公路护栏相撞。后毛以服务合同纠纷状告公路管理部门要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定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在高速公路上避让行人造成的损失,没有法律根据,不予支持。

  刘博今表示,据他所知,南六环撞狗案是国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因维护、管理瑕疵被判赔偿的首个案例,但以前的不少案例如果依照最新司法解释都有可能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比如1996年著名的京通快速路“飞人案”,被撞死亡的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时所穿行的隔网破损处长时间无人进行维护修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依照最新司法解释显然难辞其咎,当事司机的民事赔偿数额也将相应下降。

  司机应谨防超速并注意保护现场

  刘博今介绍说,在他接触过的不少案例中,肇事司机的惟一过错即是超速行驶并因此导致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数额大幅提升。南六环撞狗案中遇难司机即是因为超速行驶而承担了全部交通事故和30%~40%的民事责任;而在今年十月中旬著名的货车撞人改判案中,大货车司机也因为超速行驶而承担了50%的交通事故责任并面临着巨额的民事赔偿,因此司机在日常行驶中应密切注意限速标志谨防超速行驶。

  刘博今同时指出,根据《新交法》的精神,司机在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中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即在事故现场被破坏无法进行勘查和责任认定的情况下,由司机承担事故全责。在与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拦截其他过往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尽量不要移动现场;即使情况紧急需要自驾车送伤者就医,也应用照、摄像器材拍下事故现场或请目击者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交管部门日后客观、准确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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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根据《新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原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而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因维护管理瑕疵发生交通事故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本报记者张齐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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