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乘客抢过公交车司机手中方向盘,驾车50米距离内连撞5车,造成被撞车辆不同程度的损伤。事故发生后,受害方之一夏利出租车司机付玉军多次向108路电车所属单位北京市公交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索赔未果,最终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付玉军败诉。付玉军大为不解:
事件回放:
醉汉抢方向盘
驾车撞5车
2004年3月31日17时,108路电车司机徐某驾驶电车行驶在美术馆前十字路口由北向南的车道上。车正走到路口中间时,醉酒乘客武宝瑜突然告诉司机自己坐过了站,并跑到司机身旁将其从座位上拉开,抢过方向盘踩下油门驶入逆行。急速行驶中,电车先是撞上一辆面包车,后又蹭了一辆轿车,撞在一辆夏利出租车的车头,将其顶出七八米远,最终电车顶在对面路口的本田和富康车上。就这样,电车在不到50米的距离内连撞5车,造成车辆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件进展:
公交公司成了被告
事后,夏利出租车司机付玉军就车祸带来的各项损失向108路电车所属单位——北京市公交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索赔多次,均遭拒绝,最终于今年6月30日以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
付玉军在诉状中称,事故发生时,108路电车的撞击造成他的车头部位损坏,并导致他本人颈部受伤。所以要求该车所属单位北京市公交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赔偿事故带来的各项费用共计4098.3元。其中包括治疗颈部受伤医疗费787.3元,交通费359元,由于自己的夏利车是营运性车辆,还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期间产生的误工费1150元,出租车承包金损失1802元。
与此同时,付玉军的搭档,被撞夏利出租车的另外一个承包者贾全海和北京北方创业出租公司也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分别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承包金损失1802元以及修车费6065元,停车费86元。
一审结果:
原告起诉被驳回
2004年7月16日上午9点半,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于9月27日向原被告各方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原告方的损失“系由案外人武宝瑜涉嫌犯罪的行为造成的”,公交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对付玉军的损失没有直接责任。所以付玉军要求公交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起诉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驳回付玉军的起诉。贾全海和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诉状也先后被驳回。
这样的裁定结果让付玉军感到十分疑惑:“不管当时谁在驾驶,总之我的车是108路电车撞的,并造成了我的财产损失。电车所在的公交公司赔偿我的损失是理所应当的事儿。现在判定公交公司没有责任,那么我的损失找谁来赔?”付玉军说,事故发生时,他只看到有个醉酒乘客在驾驶108路车,但根本不知道他姓甚名谁?也没有觉得他和自己有什么关系,所以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压根就没有想过要找那位醉汉来索赔。现在的结果让自己感到茫然。
公交公司:
我们也是受害者
10月19日,记者联系了被告方北京市公交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见到了在本案中的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安全科副科长孟昭平。
孟副科长说,撞车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醉酒乘客武宝瑜强行将女司机徐某拽离了驾驶席,并自行开动了电车后闯入逆行。导致电车与其他5辆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相撞,最终造成事故中各方的损失。他认为108路电车和电车客运分公司在这起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原因有二:第一,车祸发生时,车辆的驾驶者武宝瑜不是本单位的职工,在人事上和公交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他是通过抢夺的手段获取方向盘造成当时事故的。第二,不管武宝瑜当时是否喝酒,是否清醒,他抢方向盘引起一系列交通事故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所以这起事故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不是一个交通事故,而应该作为治安问题来处理。而且,事故发生后,连撞5车的108路电车损伤也较严重,连串的碰撞导致该车左前角、保险杠、大灯等都遭到不同程度的破损。因此,在这起事故中,公交公司也同样是受害者,而不是责任方。
律师观点:
原告告错了对象
昨天,北京新达律师事务所的吴子君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告告错了对象。
吴律师认为,醉汉武宝瑜拽开女司机亲自驾车并引发系列交通事故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108路公交车只是他当时进行犯罪行为的工具。对于付玉军等受害者而言,直接施害者是武宝瑜。也就是说,是武宝瑜的这种行为导致了电车的非正常运行,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法院驳回付玉军的起诉是有道理的。
他认为,付玉军等人最初应该直接起诉武宝瑜。在目前检察机关已经提起公诉的情况下,付玉军等应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作为本事故的另外一个受害者,公交公司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武宝瑜赔偿事故对108路电车带来的损失。
观点交锋:
公交公司有责任
对于此案,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却有不同的观点。孙勇律师认为,付玉军起诉公交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从刑事犯罪角度讲,即使武宝瑜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他的刑事犯罪与公交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的民事侵权也是两种责任关系。这种刑事犯罪不影响事故中付玉军等受害者与公交总公司电车客运分公司民事关系的处理。
孙律师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在行车途中的安全。而作为公交公司员工的公交车司机,也有责任保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正常运行。事故发生时电车司机在场,却没能及时发现武宝瑜的异常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发生。从这方面来说,醉酒乘客武宝瑜能抢过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并能驾车行驶达几十米,恰恰表明了108路电车司机在当时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武宝瑜驾驶过程中,一连串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电车的违章造成的,不管是谁在驾车,都应该由车辆所有者公交公司方承担责任。
到底应该由谁来赔
事故发生后付玉军到底该向谁追偿他的损失?看来律师也是各执一词。当律师尚对适用法条的问题争论不休时,老实巴交的出租司机付玉军就该自认倒霉吗?
孙勇律师还表示,对于公交公司而言,一方面它是事件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又是责任方。作为责任人,根据新交法第76条规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该由承保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公交公司进行赔偿。作为受害者,公交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追究武宝瑜的民事赔偿责任。
目前,武宝瑜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付玉军也在9月2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这一特殊的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最终将如何判定,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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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实习记者 张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