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登记上路行驶的;
(二)违反载物规定的;
(三)违反载人规定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独轮自行车、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六)在道路上学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七)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带行驶证的;
(八)未按照规定地点停放的。
第八十四条 驾驶畜力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二)驾驭畜力车不按照规定超车的;
(三)驾驭畜力车并行或者驾驶人离开车辆的;
(四)使用未驯服牲畜驾车、随车幼畜未拴系的;
(五)停放车辆时未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的。
第八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乘坐摩托车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七)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非紧急情况乘车人不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八)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饮酒或者身体疲劳不宜驾驶机动车而乘坐的。
第八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的;
(五)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六)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八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二)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风窗内悬挂、放置或者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或者文字、图案的;
(五)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六)实习期内驾车未按照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
(七)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的。
第八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不按照规定行驶的;
(二)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三)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规定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
(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违反规定倒车的;
(七)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八)违反规定交替通行的;
(九)违反规定试车的;
(十)违反接续行驶规定妨碍后车通行的;
(十一)不按照规定使用灯光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三)不按照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四)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五)在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六)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报警的。
第八十九条 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不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二)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三)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全的;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不按照规定避让的。
第九十条 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的;
(二)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四)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五)违反规定标准载物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行驶的。
第九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三)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六)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不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的;
(二)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七)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喷涂准乘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
(八)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
(九)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
第九十三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电、汽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一)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
(十二)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20%以上的;
(十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四)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五)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