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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法(征求意见稿)(2)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 18:36  新浪汽车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驾驶人信息卡应当记载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其他信息。

  驾驶人信息卡遗失、损坏的,持卡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补领驾驶人信息卡,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录入原始信息后,方可使用。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并与驾驶证同时使用。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合理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公共停车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并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停靠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占用道路堆物作业、掘路施工以及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设置交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

  (二)夜间应当在围挡设施上设置照明设备,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8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三)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四)作业完毕,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三)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并设置围挡。白天在作业区来车方向30米至50米、夜间在50米至8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大客车、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三)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四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电、汽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在标志、标线允许的地方可以借道穿行;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共电、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依次行驶。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六条 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最高时速为7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时速为80公里;

  (二)铰接式客车、电车和附载作业人员的货运汽车、全挂拖斗车、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最高时速为50公里,公路上的最高时速为60公里;

  (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四轮拖拉机、轻便摩托车的最高时速为30公里。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快速接续行驶,不得妨碍后车通行。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路段掉头时,应当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或者准予左转弯、掉头的车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四十条 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30米开启转向灯。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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