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拦车强讨引发事故 定何罪成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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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 10:05 北京青年报 | |||||||||
1年拦车超过500辆导致2死3伤,以何定罪引发法律讨论 新华社南京8月8日电 残疾人不顾公安部门教育劝阻,坚持在公路上强行拦车乞讨,两次酿成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3人受伤。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7月底就此裁定:被告人行为是过失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今年35岁的孙进虎是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人,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因与人争执被打残左腿。2003年7月起,他拄着拐杖,长期在南京市境内的浦合公路上强行拦车乞讨,拦车总数超过500辆。当地公安部门多次对他进行教育,但他拒不悔改。2003年8月1日凌晨,他在这条公路16.2公里处拦车要钱,致车辆追尾,造成第三辆车驾驶员丁某死亡、同车1人受伤;同年9月28日,他又在这条公路16.5公里处,以同样方法拦车要钱,驾驶员王某猝不及防,在紧急避让中车辆失控,将在路边的1名行人撞死,驾驶员王某等2人受伤。今年6月1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 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第一起交通事故,被告人孙进虎不构成犯罪。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注意安全距离,遇前车紧急停靠时,应减速避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超车行驶。当第一辆车因孙进虎拦截停驶后,随后的第二辆车已安全停靠,而紧随于后的第三辆车却因制动措施不当,与第二辆车发生追尾致1死1伤,这起交通事故应由第三辆车驾驶员丁某负主要责任,而不应简单地根据危害后果和事故发生的诱因对孙进虎归罪。 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孙进虎上路拦车,在距来车仅20余米的情况下,突然挥举拐杖,造成驾驶员措手不及,在采取避让操作中,导致1死2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在这起事故中,孙进虎过失制造险情酿成交通事故,其行为与后果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明确将犯罪方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重罪。根据法条,所谓“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与上述列举的方法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这种危险方法一旦被采用,应即具有广泛的杀伤性、破坏性,无须借助外力,即可能造成或实际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本案中,孙进虎所使用的“强行拦车乞讨”这一犯罪方法的危险性,显然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相提并论。因而,检察机关建议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定罪量刑是不妥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孙进虎明知在公路拦车易造成交通事故,仍采用对正常行驶的车辆进行拦截的方式索要钱物,结果酿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伤,其主观上持有违反交通法规的故意和对事故发生后果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态度,客观上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定罪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 (奚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