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刘先生猴年春节很郁闷。某进口越野车由于自动变速器车锁功能故障在美国和加拿大被召回,他购买的那辆却被排除在外,理由是“中国的环境与美国和加拿大不同,一般不会发生类似现象”。刘先生很是不解:“都是一样的车,为什么我的就不能召回呢?”
刘先生的困惑,被业内人士一语道破:不是人家不召回,是因为我们没有召回制度。
“召回制”只欠临门一脚
被召回排除之痛,对中国消费者而言已经不是第一次,对汽车召回制度的渴望也愈加迫切。当“我国将在年内建立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消息在今年1月见诸多家媒体时,在欣喜之余,记者还是向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求证,结果得到如下回答:“时间还没有最后确定,大概月底能定吧。召回可能先于‘三包’,也可能和‘三包’同步出台。”
依然是个暧昧的回答。尽管相关配套机制、技术监测平台、配套法规的建立和完善等困扰召回制度出台的“硬伤”非一朝一夕可以治愈,但种种迹象表明,召回已经逼近落子的最后时刻:国家质检总局在2002年10月就公布了《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并且已进行全面修改,该规定已臻成熟;今年是入世的第三个年头,在汽车产品、技术、价格已经逐步缩短与国际市场差距的时候,消费安全自然也该与国际接轨;在轿车销售增幅连续两年超过50%的今天,对消费环境的要求是千万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共同呼声,相信今年召回将不再是悬念。
从反面看,缓行的代价可能就是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继续被损害,只要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继续空白,中国消费者在全球性汽车召回中的“例外地位”就难以改变,有关专家表示,2003年全球范围的11次规模较大的汽车召回行动中,涉及的中国车主超过10万人。
“召回”安全消费环境
与消费者的热切盼望不同,国内汽车制造商因为要承担汽车召回的主要责任而多少有些不情愿。迄今为止,国内还没有一家企业敢直接打出“召回”的旗帜,即使作为本田汽车公司在全球召回200万辆汽车行动的一部分,广州本田公司也否认其“通知用户到特约销售服务店检查”的行为是“召回”。
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中,给汽车召回下的定义是“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召回势必会造成企业生产、售后服务成本的上升,企业在设计和生产方面会面临更大的压力———2001年福特公司为回收1000万只凡士通轮胎付出了21亿美元,2003年本田公司为其24万辆CRV的召回付出了约1300万美元。但是,以美国、日本和欧盟实行30多年的经验来看,美国市场累计召回的汽车超过了1.6亿辆,日本在1969年到2001年间共召回汽车3180万辆,几乎每种型号的轿车都曾有过召回的记录,有的甚至被多次召回,却没有一家企业因为召回而破产。变压力为动力,提高生产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才是明智的选择。
一旦缺陷汽车召回制度落子生效,将会给消费者“召回”一个更安全的消费环境。(文/本报记者 姜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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