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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疏忽加油交费时车被盗 加油站无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5月04日 08:32   石家庄日报 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结一起车主在加油交费时车辆被盗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车主自身的疏忽 大意与车辆丢失有因果关系并应承担全责,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了车主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袁某要求某加油站赔偿其车辆损失7万元及随车物品损失2000元 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原来,案件庭审通过加油站的监控录像查实,袁某于去年8月6日23时10分驾车进入加油站,并停靠于外侧公路加油 泵前加油,期间未下车。五分钟后,加油站工作人员加完油向袁某指示收银台方向,并离开该车行至加油站另一侧为一辆摩托车加油。之后,袁某独自下车到收银台 付款,未拔出车钥匙,且未关闭车窗,期间一红衣男子走入加油站并乘机上车驾车离去。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某石油公司在履行该买卖合同过程中,其加油站的设置及工作流程并无不当之处,故其不应对车辆丢失承担责任,于是依法驳回原告方的诉请。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表 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经营方有无保管义务。而该案中的双方因购买燃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但却未形成保管关系。袁某在加完油离开车辆交费时,没有将车钥匙拿 走并关闭车窗,使盗窃者有机会在较短时间轻易将车辆盗走,其自身的疏忽大意才是车辆丢失的真正原因,因此经营者不应对车辆丢失担责。

  法 官还特别提出,当前我国的加油站绝大多数都为开放式,车主的防范意识一定不能降低。无论在什么场所,均应养成良好的随手取下车辆钥匙锁闭车门的习惯行为, 现实中才可有效防止车辆被盗。                王鑫 苑坚

(编辑:志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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