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丰田公司平等对深圳消费者,并指出消费者要求补偿不缺法律依据
晶报记者 王鹂鸣
深圳市消委会昨日通过媒体发出《“三包”并非维权唯一“法宝”,劝谕丰田平等对待消费者》的消息,要求丰田公司平等对待深圳消费者,对问题车型给予限时召回、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尚未交车的,解约时全额退订,并给予召回补偿等待遇。
消委会:要求补偿不缺依据
市消委会发出这个消息,缘于今年3月29日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正式表态,同意接受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提出关于RAV4(注: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运动型多功能汽车)召回汽车消费维权的五项要求:承诺限时完成召回、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未交车解约时全额退订,以及给予召回补偿。
该消息引起全国媒体关注。有媒体评论认为,浙江依据自身完善的地方法律,为省内7500多位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权益,其他省市的消费者则难得保障。对此,市消委会表示,相关法律法规很健全,根本不会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障碍。
市消委会举例说,限时完成召回的依据有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上门召回的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方实施办法。广东省人大1999年通过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负责运送。深圳市人大更早于1996年通过地方办法,规定“三包”商品也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商品,汽车生产商目前流行的做法是:承诺予整车若干年或若干万公里的保修期限(二者取先到为准),消委会认为,依此,汽车无疑属于大件商品和约定实行“三包”的商品。
市消委会还劝谕包括外商和合资在内的丰田全系公司:丰田车的深圳市场占国内的5%强,丰田公司理应平等对待消费者,停止“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的做法,做到让国内车主享有与美国车主“同等待遇”、深圳车主享有浙江车主同等待遇。
消费者:召回时应给予补偿
现实中的情况如何?记者走访了一些消费者。李先生说,去年年底在深圳大学西门的丰田4S店购买了RAV4。今年3月,他接到4S店的电话,表示要召回该车辆做检测。检测后,4S店免费为他的刹车板下面垫了一个垫片。他还认为,丰田公司应像在浙江那样,对消费者给予赔偿或补偿。但他迄今为止并未得到任何赔偿。
经销商:已在召回免费检测
深圳市汽车行业协会刘秘书长表示,深圳现有丰田经销商15家,今年2月28日开始,经销商接到丰田公司通知,对国产的丰田RAV4进行召回。检测发现刹车零部件问题的,将予以免费更换。该车型在深圳市场上目前大约有近4000辆。接到通知后,经销商以电话和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了各自的客户,目前全市已完成七八成问题车辆的召回。至于赔偿问题,经销商会等待丰田公司通知,再做进一步反应。
记者打电话到深圳几家丰田4S店,店家都表示,正在接受召回,会为消费者免费检测,但是不会给予任何额外补偿。
消委会特别列举的依据
召回赔(补)偿依据:汽车属于典型的工业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专立一章,详细规定了产品质量不符时销售者的违约赔偿责任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销售者、生产者连带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12条,更详细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