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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关系未形成 车主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12日 10:02   汽车007周报 字号:

  车内物品丢失,车主将停车场所属的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5万余元。西安市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车主的上诉。

  去年4月,陈先生将车辆按照商城停车场的要求停在该停车场相应位置,商城物业为他打印了停车场凭证,随后陈先生到商城市场购物。

  大约15分钟后,陈先生购物返回时发现车门被撬开,车内照相机、手机等物全部丢失。他随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出具了登记表。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陈先生后将该商城物业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照相机、手机等物品损失,及修车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万余元。

  法院一审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宣判后,陈先生不服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商城物业认为,该案是因盗窃而形成的刑事案件非民事案件;双方之间是“停车收费”而非“停车保管”关系,物业已履行了善意提示义务;陈先生在其所称物品丢失后,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尽快侦破案件,缉拿犯罪嫌疑人以挽回经济损失,而不应将“停车收费”关系误认为是“停车保管”关系,要求物业赔偿。

  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陈先生未将车内物品予以交付,根据法律对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双方针对车内物品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车辆被撬的侵权行为实施人也并非物业。陈先生要求商城物业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类似事例在生活中是常见问题,车辆在停车场停放,小至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大至车辆丢失,已成为一个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车主和停车场也常因此发生纠纷。在许多停车场出具的停车票上,都写有“仅供收取车辆停放费使用,车辆及车内物品自理”的文字标注,这就表明,一旦车辆或车内物品受损,甚至丢失,停车场不承担责任,车主维权也很难。

  据了解,类似这样的案件,到底停车场该不该赔,全国各地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甚至不同地方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四川、深圳、广东等地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并都规定,停车场在车主停车后,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而且一些地方也先后做过判例,车主的车辆在停车场物品受损或车辆被盗,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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