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严格约束的垄断行为分为某一行业的企业横向垄断和某一行业的企业上下游垄断,而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属于垄断行为。业内目前相对一致的观点是,汽车业不涉及横向垄断,横向垄断的前提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目前没有哪个汽车品牌在细分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定关于价格垄断的内容实质为两条:固定向第三方最低转售价格,设定最低价格。在汽车行业,无论是进口车还是国产车的销售公司,的确存在对经销商限制价格,同时加上限制跨区销售的现象,只是并没有通过书面的形式加以明确。
不过,目前部分进口车厂商只有一个“建议零售价”。建议零售价有参考价值,但最后经销商卖给消费者多少钱,厂家现在不管。百得利经销商告诉记者,“这属于经销商的行为。我们认为市场好,价格就可以高一点,我们认为库存大了,会稍微让点价,厂家并没有严格的管理。”
一位专门研究《反垄断法》的律师告诉记者,汽车生产厂家与经销商签订的“限制”条款,虽然属于前者合法的渠道管理,但根据目前在其他领域的法律实践,厂家的最低限价和市场划分确实限制了不同经销商之间的竞争,按照《反垄断法》,此类行为也可以归类为企业的上下游垄断。只是,比起横向垄断,纵向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没有那么严重。
关于纵向垄断,汽车业内也存在反对的观点。“纵向垄断并不存在,本来一个企业就有很多的合作伙伴,你跟这些合作伙伴之间要有一些契约和规矩,这些规矩无论是经销商还是供应商,当然可以讨价还价,双方合作的前提是自愿。”
“厂家给经销商定一个指导价和限价,这是很正常的。如果一个品牌在市场上有十几种价格这样就乱了,消费者会无所适从。纵向垄断实际上不存在,没人强迫你要加入我,做我的经销商。这是一个相互之间的利益博弈的问题,经销商并不是全面的劣势,市场是竞争的,不能因为亏了一点就说是厂家垄断。”一位不愿具名的厂商代表告诉记者。
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苏华认为,进口车价格可能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但是还是要调查。“这些总经销商的行为过程中是否触犯《反垄断法》,需要一个查证的过程。现在很难明确的说这违法还是不违法。”
蒋苏华进一步表示,《反垄断法》主要涉及的纵向垄断管理的是总经销商跟它下面的经销商之间的行为,总经销商不能限定经销商必须以多少钱来卖车或者限定一个最低价,所以这种情况到底存不存在,需要一个查证的过程。蒋认为,总将销商的利润本身不属于《反垄断法》所管的范围,总经销给自己预留的利润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