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国汽车销量突破1300万辆大关,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消费国。而车辆的急剧增加也诱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何建设和谐汽车社会成为本届两会的一个热点话题。针对飙车、超速、酒后驾驶引发大量车祸的现状,有代表提出了增设“危险驾驶罪”来严惩肇事者,对此,多位受访车友认为,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的惩罚确实过轻,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但是在设置法规的时候需要考虑具体国情。
人大派意见:危险驾驶定罪目前存在“边界缺陷”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一中院汪夏:近年来,我国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因超速和酒后驾驶等原因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但现行《刑法》对这类案件的罪名界定还比较模糊。
目前,一般是参照“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对其定罪量刑。但从多起案件的审判来看,这两个罪名都有“边界缺陷”,如超速驾车造成极重大的伤亡后果,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存在轻纵弊端;但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就必须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放任的故意,而不是因过于自信所致过失,这两种主观状态在实践中界限模糊、难以认定,容易导致将轻罪重罪化。
律师派意见:增设“危险驾驶罪”必须慎重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王泽锋律师:我也支持增设“危险驾驶罪”,因为增设“危险驾驶罪”其立意是好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行人等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但增设“危险驾驶罪”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1、醉酒、超速到什么程度算是犯罪,例如高速公路上规定限速100公里/小时,如果新增罪名规定时速为110公里/小时即视为超速构成犯罪,那很多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规定超速构成犯罪会不会大大增加警力的负担,由于超速犯罪很多发生于高速公路,导致跨地域的情况居多,如果立了法不追究,则立法形同虚设,如果要追究,则又没有这么多的警力和看守所来追究和关押这些人员。
3、由于现行的超速处罚的是车主而不是驾驶员,而增设危险驾驶罪处罚的是驾驶员,则现行的拍摄车牌号测速的取证技术难以证明谁是驾驶员,可能会存在取证困难的情况。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增设还须解决很多实际问题,须慎之又慎。
李华律师:从酒后驾车、超速、飙车、超重行驶等造成的危害来看,确实应该通过重罚来达到令车主警惕的目的。法律规定三人以上重伤或者一人以上死亡,对事故负主要、全部责任,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对上述危险驾驶行为引发的事故难以准确量刑,因此不同案例判决结果有重大差别。
以酒后驾驶引发的事故为例,成都孙伟铭被判死刑,杭州胡斌只被判三年。所以严惩危险驾驶行为,不能靠一时的专项行动来解决问题,必须制定专门的法规来规范车主的行为。
车主派意见:政府要在改善驾驶环境上多下功夫
奔驰车主黎先生:只立法来重惩危险驾驶是不够的,政府部门对相关的环节也应该进行规范。例如要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话,就应该把酒吧、酒店等餐饮娱乐场所列入监管体系中,立法规定餐饮娱乐场所有义务阻止喝酒者开车离开停车场。如果驾驶员不听劝告要离开的,酒吧、酒店的停车管理员应该马上报警。
市民孙先生:我认为此项举措政府是把责任推给车主,这样有失公允。我有一个朋友是开泥头车的,他们全家人都替他担惊受怕,生怕他哪一天出事就回不来了。因为目前很多地方都规定,泥头车只能晚上进城,所以那个朋友晚上经常要干通宵,而且各种进城费也高,为了赢利,公司就要求他们超载。他平时工资也不高,还要负担全家人的生活,也没有办法更好地补充营养。虽然干着高风险的工作,但是生活过得蛮辛苦的。政府如果要严惩这些危险驾驶,就应该考虑如何给他们一个能够正常行驶的环境。
本报记者 林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