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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快处实施两年 交管局再推出两项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28日 17:25  北京市交管局

    疑问征集:征集交通事故快处问题

    网友热议:赞新处理办法 我发帖称快

  近年来,随着首都经济快速发展,人、车、路迅猛增加,道路交通流量剧增,车路矛盾十分突出。面对特大型城市严峻的交通形势,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坚持“以人为本”,紧密围绕创和谐有序交通、服务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大胆创新交通事故处理模式,于2007年7月1日推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行当事人自行处理轻微交通事故的新举措,突破了所有交通事故只能由交警处理的旧模式。

  《办法》实施两年来,在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成效十分显著,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认可,大家普遍认为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的“自行快处模式”是交通管理方式的一大革新,有利于提高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有利于缓解城市的道路拥堵。据统计,实施《办法》后,当事人自行处理率平稳保持在70%以上,单起事故现场清除时间比《办法》实施前平均减少4分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比《办法》实施前下降了40%,平均结案周期较《办法》实施前缩短了35%,真正实现了“快挪车道路通畅、快理赔心情舒畅”。来自北京马自达车友会的霍女士表示,发生刮蹭事故后,很多司机因为怕自己吃亏或者保险公司拒赔,事故车就堵在车道上等警察来处理,从而造成了道路拥堵。《办法》实施后,发生事故后把车挪到路边再确定责任,填写的《协议书》保险公司也认可,既方便了自己,又不会影响交通。

  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推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是北京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方面再次推出的一项重大变革举措,为事故处理工作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在实现从单纯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方面迈出了坚实一步,可以说是事故处理工作的一场革命,属全国首创,得到了中央及北京市领导的高度评价。由于前期准备充分,工作措施得力,北京实施《办法》产生的效果好于全国其他城市。两年来,全国多个省、市、地区交通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到我市考察学习。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高度重视,全力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对全体交警和保险接报案、查勘定损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规范执法告知词、工作流程图和接报案人员须知,确保民警在“122”接警、窗口接待、路面执勤执法过程中,耐心指导当事人自行处理轻微事故,确保保险服务人员认真做好事故理赔工作。同时,交管部门将《办法》内容纳入新驾驶人和满12分驾驶人的培训和考试范围,使驾驶人全面了解掌握《办法》的具体内容。二是结合北京实际,北京保监局进一步完善交通事故“互碰自赔”机制,取消“互碰自赔”2000元的限额,有效消除了事故当事人的顾虑,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地自行解决轻微事故。同时,组织保险行业研究制定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实施细则》,指导各公司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改造理赔服务系统,完善车险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行为。各保险公司为配合《办法》的实施,全面推进人性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项目,简化理赔手续,为投保人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服务。迄今为止,全市各保险公司未发生一起拒赔案件。三是为使广大市民尽快熟悉《办法》的内容和程序,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利用网站公布《办法》具体内容及《协议书》,方便广大网民查阅和下载,并共同编写了《解读手册》,连续在各大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进行深入宣传,先后有中央及我市40余家影响力较大的新闻媒体,采取《办法》解读、专家访谈、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进行报道。同时,交管部门和保险行业还在各区县、系统中广泛开展学习贯彻《办法》活动,深入社区、村镇和专业运输单位开展宣传活动,并印制500万份《协议书》,在车管站、交通宣传站点、保险营业网点向群众免费发放。

  两年来,虽然大部分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能够得到顺利解决,但仍存在着少数驾驶人因对事故责任确定有争议、担心现场清除后无法定责、对对方当事人不信任等原因,在发生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事故后不及时挪走车辆,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个别驾驶人在填写《协议书》后不按约定的时间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或不履行赔偿责任等问题。对此,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结合社会民众反馈意见,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针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事故,在《协议书》中增加全责方授权保险公司直接为无责方办理理赔的内容,无责方向全责方保险公司出具《协议书》后可以直接办理理赔手续,以解决全责方因没时间等原因无法履行理赔义务,使无责方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问题。

  案例:

  2008年12月20日晚高峰期间,王小姐曾在丰台区西罗园路口追尾张某驾驶的一辆白色轿车。通过自行协商处理认定王小姐承担全部责任。次日上午,双方共同到王小姐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了查勘定损,并约好车辆修理完毕后再共同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此后的一段时间里,王小姐由于单位临时安排出差,迟迟无法按约定和张某一起去保险公司领取赔款。为此,张某很生气,王小姐也深感愧疚。虽然事后,王小姐一回到北京就立即联系张某领取了赔款,但也都给双方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新的快处措施实施后,在上述案例中,王小姐和张某可以在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事故车辆定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见证,书面授权委托保险公司直接为张某办理理赔。保险公司根据王小姐的授权,则可在其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范围直接向张某支付赔款,大大方便了事故当事人。

  二是在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的情况下,下一年度交强险费率不再上浮,以鼓励事故双方尽快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及时撤离事故现场,恢复道路畅通。

  案例:

  自2009年8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要求,凡经事故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记为交强险保费上浮因素,涉及的机动车辆次年续保交强险,保费不作浮动。如经交警处理认定为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保费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浮动。(根据中国保监会2007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交强险保费应上浮10%。)

  以上两项措施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全国事故快速处理工作中尚属首创,必将对我市的事故快速处理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是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对符合事故快速处理条件而未及时挪车造成交通拥堵的,民警依法予以处罚(法条引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条“驾驶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依法扣留车辆并予以处罚。(法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四是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大协调配合力度,交管部门将为保险行业提供疑难案件痕迹鉴定、监测录像等支持,严厉打击骗保、骗赔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净化首都交通环境。

  为完善交通事故快处机制,不断提升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保险理赔服务水平,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知《办法》、懂《办法》、用《办法》。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一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要本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用《办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提高自行撤离现场速度,最大限度减少占路时间,展现首都市民良好的交通素养,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营造更加安全、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

  文/祁琦

   

(编辑:桑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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