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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后驾车者处罚畸轻,就无法惩罚和遏制因醉酒引发的交通事故!”南京建筑老板张明宝醉驾,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后,引发了法律人士对酒后驾车的热议。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那么,该提议是否可行?若将其纳入《刑法》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是否意味着将犯罪标准扩大化?
邱宝昌:不宜将犯罪标准扩大化
《刑法》增加新罪名比较困难
首先我认为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的初衷是好的。因为酒后和醉酒驾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不但危害公民的健康还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我国的立法不是以一个提议或建议就能马上促成的,这需要经过比较系统的调研。因此,我个人认为现在《刑法》增加新罪名比较困难。加大行政处罚效果会更好
要增加新罪名是比较麻烦的。但我认为完全可以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比如可以对醉酒司机终身禁驾,或者延长禁驾的年限,以形成一个人人害怕酒后和醉酒驾车的环境。另外,也可以在其他交通执法或者行政管理中,对酒后驾车加重处罚,这样效果会更明显,也具有可操作性。法律约束要适度
醉酒驾车的行为,确实符合刑法上的预备犯罪阶段,但《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教育。若将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醉驾行为,纳入《刑法》惩罚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是将犯罪标准扩大化。而且如果喝酒驾车就抓人,可能导致监狱里人满为患。所以,法律不管是约束人的行为还是处罚都要适度。(赵磊/文)
邱宝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