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7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周某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一案依法终止复核。
2009年6月2日3时45分,在朝阳区高碑店北路115路公交总站处,周某所驾车辆与高某某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7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作出京公交(朝)认字[2009]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确定周某为主要责任,高某某为次要责任,两名乘客为无责任。7月6日,周某代理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请求责令朝阳交通支队重新调查认定。7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受理了周某的复核申请。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朝阳交通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等依法进行了审查,已作出维持朝阳交通支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拟于7月23日向当事各方宣布。鉴于周某代理人于7月22日,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周某与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立案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在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的规定,于7月23日依法终止复核。
终止复核后,朝阳交通支队作出的京公交(朝)认字[2009]第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即正式生效。朝阳交通支队将依法对周某、高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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