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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详解卡车召回疑点:已开始信息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17日 09:24  商用汽车新闻

  记者 余梦洁

  今年9月1日起,国家将对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实施召回管理。此规定一出,不少企业提出了怕影响企业经营、怕用户借此钻空子等担心。

  为此,5月27日,《商用汽车新闻》记者独家专访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就企业存在的一些疑虑进行了解答。

  疑问一: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是什么?

  答: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依法获得准入资格的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自2009年6月1日开始,8月30日前结束。由于距离两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还有3个月左右的时间,信息备案也可以说是给企业留下一个准备期。

  根据《规定》和载货车辆行业总体特点,N类载货车辆底盘制造商应按照《规定》相关要求,承担信息备案、配合缺陷调查等相关责任。

  目前,信息备案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此次备案是把卡车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之内,备案的内容和以前基本一致。

  疑问二:超载、超限会否成为缺陷认定难点?谁来认定?

  答:卡车和轿车是完全不同类别的两种汽车,其管理方式、信息收集、产品调查、风险评估等都不同,不能按照轿车的模式去管理卡车。在这个摸索的过程中,需要按照产品的特点、行业的特点,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比如,卡车超载超限确实存在,不能出现问题全部归结于车辆本身,在现实当中肯定会考虑这点。

  至于事故认定,我们没有这个法律义务,事故调查和认定作为个案,是由专门机构(即公安交通部门)来负责,而我们是负责信息、投诉的搜集,事故信息是我们信息来源的一部分。另外,单独的事故不能作为召回的根据,必须是出现批量性问题才能进行召回。缺陷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信息系统提供数据,专家参与研究和调查,必要时由中立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疑问三:主机厂和改装厂责任如何区分?

  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底盘是构成卡车和客车的主要部件,发动机等其他部件都放置在底盘之上,所以底盘应该作为召回的备案主体,按照整车进行召回的鉴定工作。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具体是主机厂还是改装厂承担责任,厂家内部对这一部分的责任区分是很明确的。

  疑问四:我国卡车散户比较多、活动范围广、转手交易频繁,这就给收集车辆信息带来困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答:这也是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卡车属于营运车辆,其活动范围遍及全国,这是导致我们搜集不到一些问题投诉的原因之一,之前对客车实施召回也遇到了这个问题。第二个原因,轿车是一个价格比较高的消费品,它的车主文化水平比较高,获取信息的途径多,而且车主和车辆的使用者是合二为一的,对车辆比较关心,而很多客车、卡车的车主和使用者是分离的,有些问题不能及时地暴露和反映出来。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宣传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要让更多的客车、卡车司机知道有这样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进行召回的工作,鼓励他们遇到问题时向我们进行投诉。

  至于宣传的手段,目前我们考虑在一些地区、针对这些特殊的群体散发一些小册子。还有就是利用针对性强的媒体进行宣传。其他的宣传手段,我们在发现问题后会随时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因为现在还是处在备案的阶段,要实施一段时间、情况明确以后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其他措施。

  疑问五:卡车作为营运车辆、生产资料,一旦召回,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由谁来承担?

  答:卡车车主从事运输生意,每天的收入很可观。他们是否舍得用经营的时间去换零部件、修理车辆,我们正在考虑这个问题。之前关于玩具召回也存在这个问题,比如,需要更换的这个玩具只值2元钱,打个车去退要花10元钱,这个费用由谁来承担?

  根据《规定》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此外,根据第四十四条,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卡车召回期间,运营收益的损失还是要通过民事程序来解决,也就是打官司。车主只有走这个民事程序才能获得经济赔偿,不走这个程序就不会获得赔偿。

  新闻背景

  载货汽车召回管理工作正式启动

  本报讯 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步实施原则,今年3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自2009年9月1日起,对载货车辆实施召回管理。公告要求,第一次信息备案工作自6月1日开始,8月30日结束。目前,备案工作已正式开始,N类和O类车辆制造商及相关车辆底盘制造商应在上述时间内提交“制造商基本信息”。

  相关汽车制造商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www.dpac.gov.cn)或中国汽车召回网(www.qiche365.org.cn),下载《制造商基本信息登记表》,并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备案工作。

  据了解,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部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与载货汽车召回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载货汽车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编辑:吴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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