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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滞纳金将设上限 轻微违法只口头警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6日 09:25  北京晨报

  新版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公布,首设罚款滞纳金上限

  晨报讯(记者 白明辉)交通“电子眼”的设置地点将于明年4月起向社会公布。昨天,公安部交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将在明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电子眼”的设置和查询、滞纳金的上限等一直被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11月23日,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开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截至昨天,公安部交管局透露,在这期间将收集来的200多条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写进了新法规中。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新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还是交通 “电子眼”的设置问题。近年来,各地已经普遍使用“电子眼”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拍摄取证。但由于在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新规定中,对监控设备使用中涉及的设置地点、证据要求等做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固定电子眼设置地点要对社会公布。

  另外,对逾期不交罚款而产生的滞纳金问题,在这次修改中首次设定了滞纳金上限。其次,新规定还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明确了对情节轻微、没有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只给予口头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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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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