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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鼓励车企向二三级市场拓展销售渠道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4日 08:20  每日经济新闻

  政策:销售管理办法即将修改

  在车企试图改变单一销售模式的同时,正在修订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也在鼓励多种销售模式并存。

  此前,对《办法》的指责主要表现在:汽车生产商作为汽车销售的总代理商,控制着产品资源、价格制定和网络布局,不仅向经销商收取高额保证金、还强行要求经销商接受不合理库存、搭售市场滞销车型,这让处于下游的商家几无话语权可言。

  参与修订《办法》的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已经交给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很快将出台,但目前无法透露细节。

  据已有媒体报道,《办法》修订草案要求总代理商为至少两家或其中一家为内资企业,同时要求不得刻意将同一厂家生产的多个品牌进行分设销售;此外,允许经销商在一定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同一营业场所内经营同一厂家的多个关联品牌。

  另据参与修订工作的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透露,草案中还加入了增加有形市场和二级网点等多种流通形式。

  在第四届中国进口汽车高层论坛上,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说,“由于2005年实施的《办法》缺乏细则,导致中方在合资企业销售话语权缺失,现在有必要进行完善。”

  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秘书长商锦书也向记者证实,品牌管理办法的修改将有利于车企向二三级市场拓展渠道,“对厂商和经销商都有利”。

  业内建议:鼓励多品牌集中经营

  全国汽车有形市场联谊会是修订《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的倡导者之一,联谊会提出,当前汽车销售的单一4S店经营模式已显现很大的弊端和社会问题,因此应该鼓励多种业态共同发展。

  据了解,目前,各大汽车品牌对二三级市场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有分析认为,可以采用“1+2”或“1+2+3”的新型模式。也就是说,在一二级城市建立一个品牌4S的旗舰店或者中心店,在二三级城市则可根据市场的实际容量和消费能力,设立2S店或城市展厅。这样,经销商投资的总规模缩小了,市场的覆盖面并没有随之缩小,厂方的品牌形象没有削弱,相反随着经销商网络投资主体的减少,对市场的管控更加有效。

  全国汽车有形市场联谊会另外建议,鼓励多品牌集中经营。认为《办法》总则中第五条和第六条在网络规划的条款中应增加:“汽车供应商在汽车销售网络的规划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消费习惯,充分依托现有的汽车有形市场和汽车服务贸易企业,优先考虑多品牌集中经营的方式。而对于汽车的维修保养、装饰美容服务则可以授权委托相应的专业企业进行。”

  另外,对二级汽车经销商的授权应该纳入《办法》的规定,在汽车销售体系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二级经销商,这些经销商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是汽车流通领域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大都活跃在汽车有形市场,对加速汽车流通、繁荣汽车市场、拉动汽车消费、发展我国的汽车工业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他们建议在《办法》中增加对二级汽车经销商的授权条款,如增加:“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在汽车有形市场设立二级品牌授权经销商。二级品牌经销商的授权由各地品牌授权经销商直接进行,并报汽车供应商备案”等相应的条款。

  另外还应该明确汽车品牌授权工作的程序,改变现行的进口汽车的总代理制度,应该设置解除品牌授权的退出机制以及综合利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鼓励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多元化,发展综合汽车维修和社区快修快保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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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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