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部件销往出口加工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政策现状
目前,国内(非出口加工区,下同)整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整车出口,其在采购汽车零部件时所交的增值税可以全额返还,即享受17%的增值税退税率。而设在出口加工区的整车制造企业,虽然向国外采购零部件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国内零部件供应商向其供应零部件被视为出口,而零部件出口有一部分是无法实现全额退税的,国内零部件供应商将会把不能退税的成本反映进零件价格转嫁到出口加工区的整车制造企业。如此一来,出口加工区的整车制造企业实际享受的增值税退税率低于国内整车制作企业,以促进出口为目的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区内的整车制造企业的成本反而比国内的整车制造企业的出口成本高,这与税收公平原则不符。
二、建议
对销售给出口加工区供制造整车出口的零部件出口退税视同整车出口,适用17%的增值税退税率,使出口加工区整车制造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能与国内的汽车制造企业持平,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以上建议供国家税务总局参考,并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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