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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总经理曾庆洪:落实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18:13  新浪汽车

  2008年全国两会近日召开,众多汽车界的老总代表委员们就中国汽车行业前景发展提出有积极意义的提案议案。以下是人大代表广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庆洪的议案全文。

关于落实国家鼓励自主创新优惠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政策现状

  在大力提倡自主创新、促使企业成为自主技术创新主体的大背景下,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发布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再次明确了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优惠税收政策,其关键内容是: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150%可抵扣同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且若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时,剩余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例如,设某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已核定实际投入技术开发费10亿元,则该企业当年有15亿元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到技术开发费事实上需作为费用据实列支,相当于已抵扣了同等的应税所得额,可再按其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按25%的所得税率计该企业享受政策后实际上被免缴的所得税为10亿元×50%×25%=1.25亿元。换言之,该企业真正投入的技术开发费最终只需8.75亿元(10亿元-1.25亿元)。无疑,该政策对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会产生很好的激励效果。

  二、面临的问题

  1、企业基本上无法享受财税〔2006〕88号文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无法享受财税〔2006〕88号文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原因在于,某些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对试图享受上述国家政策的企业附加了难以逾越的门槛条件,致使国家政策调动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的作用无法发挥。

  如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享受上述政策须经其审核批准或称备案批准。批准的前提必须是:企业当年已申报并已被列入省科技厅“广东省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科技部“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而这种“试制计划”申报的条件是,在样机(样品)已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后(含已确定在当年鉴定的)并在当年有一定销售的新产品。此外根据定义,国家级新产品须为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省级新产品须为在省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

  事实上,工业产品的开发周期一般会超过一年,无法实现当年开发当年生产销售,多数也未必是“在国内或省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以汽车行业为例,汽车新产品的开发周期最少也需要两年半,因此,即便开发成功之后被列入国家或省的“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多年的研发投入中,也只有在新产品开始产销当年的那一部分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可见,这种与“试制计划”挂钩的附加批准条件,显然与财税〔2006〕88号文的政策不符,使绝大多数工业企业正在开发的新产品无法享受到优惠税收政策,即使有幸享受也要大打折扣。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已取消了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项目,改由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有关省市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享受上述政策须经其审核批准,这是不合规的。

  2、集团公司更难享受优惠政策

  集团公司鉴于单个下属企业的技术、资金能力相对薄弱,可整合集中全集团的优势资源和财力,开展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新产品开发、关键技术攻关及核心技术研发工作。国内外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基本上都采取了这种模式。但对于我国的大部分大型企业集团而言,其所得主要来源于下属企业法人上缴或分配的税后净利润,若集团公司拿出其所得中的一部分作为技术开发投入,因集团总部本身没有或很少有应税所得额可被抵扣,也将造成实质上无法享受财税〔2006〕88号文的优惠政策好处的尴尬局面。这无疑将会打击集团公司集全集团之力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为解决这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在国务院已确定的全国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中,试点执行汇总纳税。但是,这120家企业并未囊括许多大型的企业集团,使许多从事重要自主技术研发的大型企业集团无法进入大型企业自主研发税收优惠的门槛。

  三、建议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和自主研发,真正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60条配套政策和财税〔2006〕8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特此建议:

  1、有关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不应再要求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须满足任何附加条件并经其审核批准;

  2、税务机关(也可联合科技部门等)应制订实操性强的办法,包括制订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的认定程序;

  3、按认定程序并根据财税〔2006〕88号文定义的技术开发费构成,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认定;

  4、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一经认定,即应按财税〔2006〕88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实行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或结转;

  5、为解决集团公司更难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建议允许有关省市参照国税函[2006]48号文规定,把省市的大型支柱产业列为实施汇总纳税政策的试点企业,从而使其也能够享受技术开发费的优惠税收政策。

  以上建议,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参考,并建议财政部尽快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施财税〔2006〕88号文的相关细则或补充规定。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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