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欧盟、加拿大起诉我国汽车零部件贸易政策的争端初裁中国败诉的消息已经广为人知,严格说来,初裁结果要到3月初才正式公布,因此有关消息的准确性尚需验证。但从各种情况来看,这条消息的主要内容很可能是真的。即使如此,这个初裁结果仍然值得商榷。
尽管欧盟指责我国关于整车特征进口零部件的规定有向企业施加当地成份要求的意味,但从3个方面来分析,我国上述规定并非违背世贸组织规则的无理要求。第一,原产地规则通常按照增值程度计算原产地,在中国国内工厂用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组装成的整车,其国内增值程度也不足以按照原产地规则认定其为中国国内生产的整车,换言之,对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总成按照整车税率课征进口税,完全合理。假设美国对欧洲豪华整车课征高关税,对零部件税率较低,如果我国企业在与美国签署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墨西哥设立组装厂,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欧洲豪华车零部件安装上4只轮子后向美国销售,美国有关部门肯定会指责这种做法。
第二,世贸组织《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但我国无论是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还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都没有向外资企业施加上述要求,仅仅是堵塞进口税收管理的漏洞而已。
第三,我国提出"整车特征"概念完全符合世贸组织此前在一些判例中所提出的原则。在1996-1999年欧共体、日本、美国诉印度尼西亚汽车工业措施案中,印尼对整车和组件的关税巨大落差同样成为一个问题。当时,世贸组织专家组认为,印尼组装车国产化程度很低,仅凭组件未装配完成这一事实不能确定它们是不相同的产品。1995-1998年欧共体、加拿大、美国诉日本酒类关税分类案中,上诉委员会曾经提出在确定产品是否相同时关税税目标准的重要性:"任何一个项目下的产品都包括完整的产品或未完成的产品,只要未完成或未装配的物件与整个产品或完成的产品特征基本相同"。
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我们应当明确,我们决不愿意采用、实施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补贴、优惠等政策工具,但自由化并非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体系的基本目标,而是实现其基本目标的手段,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才是其基本目标之一,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体系也为此赋予有关成员国一系列可以使用的政策工具。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仍将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一事实决定了中国有权利享受发展中国家待遇,运用特定政策工具实现经济发展目标,中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只不过是运用了这项合法权利和防止变相走私规避整车关税而已。
尽管如此,任何既得利益者都不会让人依照某些基本原则而自动享受发展权利,这就需要我们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鉴于汽车工业的技术含量和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不少发展中国家先后制订实施了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作为全世界唯一拥有完整工业体系和一支绝对数量相当庞大的技术队伍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发展汽车工业的热情更高。问题是任何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必然因为触及发达国家垄断暴利而引发利益摩擦,在实践中,发达国家把发展中国家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诉诸世贸组织也非一例,1996-1999年欧共体、日本、美国诉印度尼西亚汽车工业措施案,1996年日本、美国诉巴西汽车工业投资措施案,莫不如此。在其它先进制造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类似的争端,对此应有充分思想准备。经此一役,我们对现行所谓"国际规则"的公正合理性、对世贸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应摆脱自己一厢情愿涂抹上去的"神圣"色彩,获得更加深刻、冷峻的认识。
就汽车工业而言,这场争端告诫我们必须深刻反思目前这种以外资企业、引进车型为主的增长模式,转向以内资企业和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道路,否则我们的汽车工业将永远只有"增长"而没有"发展",这类争端也将如影随形,无日无之。
与此同时,鉴于我国在许多领域推行了旨在选择主导产业、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产业发展政策,其重心是提高该产业投入品的国内增值率,实现该产品经济意义上的国产化,且实施大约十年之久的"以市场换技术"方针实践结果与期望相差甚远,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产业发展政策,这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出台不过半年多就触发的争端,连同2003-2004年间中美两国围绕中国半导体税制问题的争端一度发展到美国政府正式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诉的地步,充分显示了我国产业发展政策的潜在贸易争端风险,在产业发展政策制订过程中,我们必须对此予以充分重视。
最后,我们必须警惕某些西方国家在贸易争端中的政治意图。2月14日的《华尔街日报》中文网不是报道了吗?--资深人士表示,他们认为此案的意义超越了汽车业本身。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Susan Schwab)在最近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作何反应将会具有启发意义。如果像我们希望和预料的那样,中国被证实有违其在WTO的职责,那将有可能帮助中国国内提倡改革的力量。" 对于任何一个具备起码尊严的个人和国家而言,外国这种对自己内政赤裸裸的干预本质上都是不可接受的侮辱;但令人倍感羞耻更潜藏重大危机的是,"以入世确保改革不可逆转"的说法竟然在我们国内一度甚嚣尘上!人必自辱而后人辱之,让我们把倚靠外力推进国内"改革"的可耻想法、说法和做法丢进垃圾堆,塑造自立自强的人格和国格。(梅新育 作者为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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